本文转载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原标题: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情况通报
一、江苏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的主要措施与成效
一是建立并完善“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推动改革有序开展。经过十年改革探索,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建立既符合当地实际,又与改革目标相匹配,相对成熟、形式灵活的“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三合一”改革有序稳定推进,有效解决了刑民、行民交叉案件裁判结果不统一问题。各地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采取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到一个或几个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通过多年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思路、证据规则等同质性与差异性的比较研究与思维碰撞,知识产权法官审理三类案件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已经实现由最初刑庭、行政庭一名法官协助组成合议庭审理,到全部由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跨越。
二是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保护手段,有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处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自2009年4月至今年9月,在“三合一”框架内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4143件,一审刑事案件3621件,一审行政案件164件,极大地激励了科技创新,促进了文化传播,维护了竞争秩序。审结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一些案件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重点挂牌督办,不仅彰显了严厉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裁判导向,遏制侵权行为;也为国内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指引作用,贡献了江苏智慧与审判经验。共有52件案例入选全国十大或五十大典型案例。郭某等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罪案等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赵某私自架设服务器侵犯著作权罪案、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诉原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等12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李某等销售假冒“LV”等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韦某侵犯著作权罪案等,入选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当年度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件之一。这些案件的裁判,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受到境内外的高度关注与评价,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如在秦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中,受害外资企业专门致信,对通州法院判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公正司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给予高度评价,并称这“足以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在处理疑难复杂问题方面的专业水平,这下我们可以放心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了。”
三是统一执法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与刑事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原则性强,疑难问题多,易导致执法认识不统一。为此,省法院主动加强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联合调研、理论研讨等长效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疑难问题。2009年以来,省法院共牵头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召开了四次由三级公检法代表参加的较大规模高层次理论研讨会,分别就“三合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与执法理念,以及刑事办理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讨论。经共同研究统一认识后,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先后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指导意见,在司法理念、工作机制、程序安排、实体处理等方面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同时,省法院多次与公安、检察、专利、工商、版权、海关、农林、文化等部门通过相互邀请授课、交叉培训、案例研讨、案例发布、工作会商等多种方式加强业务交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自2012年以来,省法院与原省工商局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疑难案例研讨会,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改革试点十年来,江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托“三合一”平台,积极参与沟通交流,务实性、针对性强,影响力大,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成效明显,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保护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是深化“三合一”改革,探索刑事案件简易审和量刑规范化。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之后,江苏法院按照会议精神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三合一”审判质效。省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试点适用。在送达、开庭、裁判文书制作等环节,简化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七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5月,全省普遍开展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全面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从审判运行机制上化解人案矛盾。与此同时,2016年,省法院启动量刑规范化专题调研,于2018年初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适用条件、量刑尺度等问题作出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充分征询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相关刑事审判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本次发布会后,我们将下发全省,供全省法院审理中参考,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
五是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塑造良好的执法效果。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基于国际国内形势、竞争环境的变化以及江苏高质量发展需求,省法院提出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并制定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破解“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提出综合运用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犯罪线索移送、刑罚制裁等36项措施,有力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强调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坚持宽严相济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理念。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求,既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行为,又坚持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妥当处理,准确把握刑法保护边界,充分体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省检察院在二审中主动提出改判汪紫平无罪,体现公检法机关对该司法理念,以及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标准达成共识。推行过罚相当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理念。基于行政执法以实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执法目的为限,强化过罚相当等执法理念,合理谦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损害。同时基于行政执法处理民事争议的本质属性,强化司法主导、行政执法标准与民事审判理念相统一。讲究诉讼经济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处理民事争议。
二、“三合一”改革面临的形势与下一步工作
2018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7月,中央深改委又专门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习近平总书记于11月5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将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更加重视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为深入推进“三合一”改革,江苏法院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好《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利用好“三合一”协调机制平台,推动行政机关强化行政执法,加大民事、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活力。二是继续加强与省内公检系统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统一执法标准,推动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实行最严格保护的同时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追求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防止过罚失当。落实好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进一步推进精细化裁判。通过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开展重大疑难问题的调研,2020年将召开苏绣知识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加强涉苏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探索。重点关注有重大影响、新类型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类案办理程序及实体问题的调研与指导,发布刑事类案审理指南。四是加强司法宣传。针对多发知识产权类案中,网络侵权隐蔽性强、取证难,大市场经营者以及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商业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情况,通过走访、发布重大典型案例等,提高经营者尤其是小微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典型案例介绍
——民事案件。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以及高额赔偿额的厘定。法院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查明了技术事实,并精细化计算损害数额,确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1064余万元,对权利人154余万元的合理支出全额支持。在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泗棉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针对种子这一重要民生产品的故意侵权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
——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三类常见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是一起网络犯罪行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本案判决后,引发网民热议,点击量过亿,入选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2018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在山西翔宇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被告人山西翔宇公司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收买江苏圣奥公司员工窃取其高端技术“RT培司”“4020防老剂”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给圣奥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本案社会影响大,涉案价值高,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该案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3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犯罪,特点在于涉及“SΛMSUNG” “GUCCI”“BURBERRY”“PRADA”“欧莱雅”等国际知名品牌被假冒,大多侵害两种以上商标;涉及手机、化妆品、箱包等大众消费品;犯罪数额巨大,有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罪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具有判例效应的指导案例。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注册商标商品罪案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重点督办案件之一,被列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当年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例之首。这些案件的裁判,严厉打击了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行政案件。发布的行政案例体现了司法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导向,促进了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葛芳诉江苏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系全国首例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行政案件,其裁判对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价值。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镇江海关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既涉及海关行政执法问题,也涉及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判断问题。该案裁判,对于促进海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大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促进中国自主品牌发展,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案,是一起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争议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该案裁判对于有效制止不正当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法院虽然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需要继续推进和完善。为此,江苏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以实行最严格保护为工作主线,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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