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工〔2019〕138号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有关要求,抢抓长三角一体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吸引外商投资、优化外商服务、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构建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打造国际开放合作新高地,现提出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有效落实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
(二)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文创旅游、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限制,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部署,推动银行、保险、证券、资管、商业保理、融资租赁、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进一步开放,放宽或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权比例等准入条件。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二、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四)聚焦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吸引处于科技前沿、引领产业未来的行业龙头和“隐形冠军”,鼓励企业引入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打造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
(五)积极鼓励企业拓展研发设计、全球维修、检测认证、财务人事、采购销售、贸易结算、高端商务服务和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企业发展和设立各类共享服务中心、功能中心、全球商务服务等业务或机构,实现功能整合和价值链提升,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开放式创新和创新项目孵化加速平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创业团队创办各类科技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同等享受各项科技创新政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在技术、人才、资本、市场、产业化等方面深度合作。
(七)加大总部经济支持力度,吸引全球优质企业总部落户,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鼓励区内总部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落实跨境资金管理、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总部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八)优化和提升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投资或管理中心,促进市场开拓、产能扩展、技术合作、海外并购等国际业务,实现资金、人才、信息汇聚,培育完善境外投资专业服务体系,打造“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并举的开放格局。
三、进一步优化外商服务
(九)不断拓展海外投资促进渠道网络,优化完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进一步丰富亲商服务品牌内涵,提供专业化、国际化、全方位、全过程的投资促进服务。
(十)实施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绿色通道,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问题的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落实江苏省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部门协同、创新工作举措、加快先行先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十一)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根据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的业务特点,提升研发、原材料和临床试验用品等的通关便利化,积极探索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十二)深化高层次和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对外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优购房、优租房、人才奖励等方面支持,进一步为外籍人才办理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申请长期居留。
(十三)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 “一网通办”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土地使用权、资金、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展服务国内市场,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内外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科研合作项目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十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十九)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充分借鉴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经验,进一步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二十)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本文关键词:苏州园区律师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