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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来源: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ICD-10代码
  代码名称
  代码注释
  1
  U07.100
  2019冠状病毒病
  统计代码
  2
  U07.1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3
  U07.100x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4
  U07.100x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5
  Z03.8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本文关键词: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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