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做为整个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自有其积极意义。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进行适当而有效的辩护。因为绝大多数嫌疑人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要么无理狡辩、要么顽固对抗,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案发之后的恐惧、后悔、愤怒、沮丧、绝望等心理,嫌疑人很难清醒而理智地针对指控的事实,进行自我辩护;特别是一些已经被羁押的人,由于和外界无法沟通,其亲属又由于无法了解案情,对有利的证明材料往往无法收集,一开始就失去了有效辩护的基础。
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都被投入看守所强制羁押,与外界无法进行交流(有时甚至包括生活以及其它方面的需求)。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具体负责办案的司法人员、律师能面对面地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人员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如果聘请了律师,除了在法律上能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之外,还能起到和家人沟通的桥梁作用,对他们的心理能起到极大的安抚作用(知道家人正设法帮助他)——这一点对他们相当的重要。
三、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自我辩护,他们的家人也可以做为辩护人出庭。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却往往被看作是不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故意对抗法律的行为,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而他们的家人因为存在亲属关系,替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言论往往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为了避嫌,拒绝与其亲属进行接触。也就是说,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亲属精通法律,但对司法机关来讲,根本不起什么作用。这也就是一些律师被逮捕羁押之后,还得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原因之一。
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做为辩护人,办案人员大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特别是法院在最后定罪量刑时往往把律师意见做为主要参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那种在亲属出事之后不聘律师光找关系、认为现在司法机关没有正事、只要花钱就能摆平一切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最终吃亏受害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反观现在社会上的一些有权势阶层(企业家、高官权贵甚至黑社会,相信他们的能力要比普通人大得多),犯罪之后没有一个不聘请律师的,难道他们是弱智、傻瓜?
不可否认,现在办事确实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事情(不光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还有被害人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求人办事之前应当换位思考一下:做为一个有能力为别人办事的人(特别是明哲保身的政府官员)在答应办事之前,要清楚为别人办的是什么事?这件事与自己有多大厉害关系?是否值得自己去办?办了之后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所以,如果有人要求别人为犯罪分子求情、甚至要求别人做出枉法之事,想想会有几人真正愿意去做?是否表面敷衍,而没有真的去办?退一步讲,即便有人愿意去做,也只能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进行,根本不敢拿到明处;并且,因为一切都是暗箱操作,当事人花费更多、效果很难保证。相反,如果既聘请了律师,又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两者结合,律师的合理意见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社会关系也不用担心干预刑案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样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四、司法实践中,由于警察、检察官行使侦查、起诉的控诉职能,站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反的立场,导致他们只注意收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形却往往故意忽视,甚至过分加重对当事人的打击力度。如果聘请了律师,他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充当他们与司法机关交流沟通的桥梁;同时又可站在监督者的地位,减少司法机关一些人为的错误。
五、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独立的个人,面对的是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调查、指控。司法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职权以及雄厚的人、财、物优势,限制、剥夺被告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这时,唯一可以对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力量只有律师。
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实际上等于增设了一项对司法机关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对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避免怨假错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制约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侦查机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注意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以及能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提高办案质量。从媒体揭露的一些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办案机关若采纳律师的意见,就不会出现这种后果。
因此,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聘请了律师,是否聘请了负责任的律师,其后果是大不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