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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因该瑕疵受到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明知,且相关瑕疵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以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标准,必要时可以咨询食品主管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的意见。食品标签、说明书对于食品的质量、功能、价格、生产厂商、产品标准、产地等标准存在瑕疵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可以初步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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