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由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全省统一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下发实施。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抢夺这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抢夺罪定罪量刑规定,苏州市抢夺罪律师现将江苏省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整理归纳如下:
1、抢夺数额达到1500元的,应予刑事立案。
2、根据抢夺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抢夺数额达到750元即可立案: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