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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一旦确定构成抢夺罪的,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今天,苏州抢夺罪律师就为大家带来的是江苏省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根据抢夺犯罪
    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一旦确定构成抢夺罪的,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今天,苏州抢夺罪律师就为大家带来的是江苏省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 、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于抢夺罪的详细量刑规定,是在最高法的允许下做出的,当然也只能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关于江苏省抢夺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苏州抢夺罪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助你解开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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