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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江苏省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 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 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 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重伤一人 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死亡一人 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从重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
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
减少基准刑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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