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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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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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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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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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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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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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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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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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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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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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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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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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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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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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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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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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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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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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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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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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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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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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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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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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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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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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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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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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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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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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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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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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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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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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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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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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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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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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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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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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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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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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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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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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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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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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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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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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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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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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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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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