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一个合同两种定性为何牵动百万利益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并行的交易场景下,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早已不是学院派话题,而是直接决定管辖法院、举证难度、违约金基数乃至破产别除权顺位的“生死开关”。经济纠纷律师发现相当一部分的货款争议、定制设备争议、软件交付争议,皆因合同性质被“反口”而陷入被动,同一批货物既可能被认定为“未交付”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成果未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分别给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下了定义,却未给出“一键识别”公式;司法实务只能通过“交易目的+标的物+控制权”综合权衡。本文尝试以可验证、可复制的标准,把抽象条文转化为六步判断法,帮助企业在签约、履约、诉讼三阶段作出低成本、高确定性的决策。 二、立法溯源:两部条文如何衍生两套规则1. 买卖合同:以“所有权转移”为轴心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将买卖合同描述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立法者关注的是“标的物是否从甲口袋移到乙口袋”,至于标的物是库存商品还是现造设备,并非核心。 2. 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交付”为轴心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把承揽合同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立法者关注的是“承揽人是否把定作人的设想变成现实”,过程受定作人控制,成果通常具有特定性。 3. 规则分岔:从解除到留置的蝴蝶效应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但须赔偿承揽人损失;若认定为买卖,除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又如留置权:承揽人可依法对工作成果与材料行使留置,而买卖合同出卖人只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或主张取回权,权利强度差异明显。 三、六步判断法:快速锁定合同性质1. 交易目的:取得所有权还是取得劳动成果买受人只想“拿到东西”,不关心生产过程;定作人则关注“东西必须按我的图纸、参数、节点产出”,否则无法投入使用。 2. 标的物特定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通用型号,市场上随时可替换;承揽成果则“非你莫属”,一旦转卖他人将大幅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3. 过程控制权:是否享有检查、监督、指令权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明确赋予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权”,并可要求承揽人如实提供进度、工艺、材料清单;买卖合同买受人通常只能在交付节点进行外观验收,对生产过程无干预权。 4. 材料提供方:谁承担原材料风险若定作人提供主要材料,合同更可能被认定为承揽;若出卖人自采原材料、自负盈亏,则倾向买卖。 5. 价款性质:对物作价还是对劳动作价买卖合同价款体现的是“物的价值”,承揽报酬体现的是“成本+利润+技术附加值”,发票税目、报价单列方式均可佐证。 6. 风险转移时点:验收还是交付买卖合同以“交付”为风险转移分界线;承揽合同则以“验收”或“视为验收”为风险转移节点,在验收前工作成果毁损由承揽人承担。 四、实战演练:六步法的逆向验证2024年,A省某智能装备公司向B市科技公司订购“AI质检模组”500套,技术协议写明“须兼容甲方现有6.0系统,算法参数见附件二,关键元件须为进口工业级”。生产过程中,甲方派驻两名工程师全程驻厂,每日形成《监造日志》,并对核心算法拥有修改指令权。后因模组良率不足,甲方拒付尾款1200万元,乙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名为购销,实为承揽”,甲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并反诉赔偿,乙方败诉。二审期间,经济纠纷律师团队重新梳理技术协议、监造记录、发票税目,证明“标的物虽特定,但风险在交付时即转移,且价款按套计价不含技术服务”,最终二审改判为买卖合同,甲方丧失任意解除权,全额货款及违约金获支持。 五、诉讼策略:原告与被告的攻防手册1. 原告(卖方)路径起诉请求支付货款时,应围绕“种类物+交付转移风险+无监督权”三要素举证,重点提交:通用规格书、第三方销售记录、物流签收单、发票品目、报价单中“以数量×单价”计算方式。 2. 被告(买方)路径若希望解除合同或压价,应努力证明“特定成果+过程监督+验收付款”,关键证据包括:技术协议、图纸确认邮件、驻厂记录、阶段性验收报告、整改通知、会议纪要。 3. 第三人善意取得抗辩当工作成果已被转售给下游客户时,下游客户可主张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违约方索赔,不能要求返还物。此时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物权请求权能否成立。 六、混合合同:名实不符如何拆分处理实务中大量出现“设备+安装+培训+维保”一揽子协议,既包含设备所有权转移,又包含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服务。最高院在(2023)最高法民再15号判决中确立“可拆分原则”:若价款能明确区分,且服务部分具备独立性,则分别适用买卖与承揽规则;若无法拆分,则以合同主要义务确定整体性质。 经济纠纷律师建议,签约阶段应将设备价、安装价、培训价单列,并约定“各部分独立履行、独立违约、独立解除”,避免“一损俱损”。 七、违约救济:两条轨道的赔偿范围1. 买卖合同:补差价+替代交易+可得利益买受人拒收,出卖人可转售第三方,差价损失+仓储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均可索赔;若市价下跌,买受人可主张“补差价”后强制收货。 2. 承揽合同:成本+利润+材料损失定作人任意解除,承揽人可要求赔偿已投入成本、已完成部分利润及材料闲置损失;若工作成果已部分完成,承揽人还可主张“半成品价值”变现费用。 八、时效与管辖:程序差异同样关键诉讼时效均为三年,但起算点不同:买卖合同自“约定交付日”起算;承揽合同自“验收合格日或视为验收日”起算。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准,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准,直接影响异地诉讼成本。 九、刑事红线:拒不交付与擅自处分的边界出卖人收取货款后拒不交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承揽人收取预付款后擅自转卖定制设备,亦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律师提醒,任何“先收款后转移占有”都应保留资金流向证据,避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十、合规指引:企业五步法降低定性风险1. 签约前由经济纠纷律师审核合同模板,区分“采购版”与“定制版”;2. 技术附件表述避免“按需方要求制作”,改用“参考需方建议”;3. 报价单列“设备价+可选服务费”,服务部分单独签字盖章;4. 交付条款使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标准表述;5.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交货地法院管辖”,减少诉讼不确定性。 十一、实务问答:高频疑点一次厘清1. 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就一定认定为买卖吗?不一定,法院以实质权利义务为准,若条款出现“按需方图纸生产”“驻厂监造”等表述,仍可能被认定为承揽。 2. 定作人提供部分原材料,合同性质是否必然为承揽?关键看出卖人是否对原材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并形成新成果,若仅简单组装,仍可能认定为买卖。 3. 质保金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性质?质保金属于买卖合同的常见质量担保方式,承揽合同亦常有尾款与验收挂钩,单凭质保金无法决定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