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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2025年实体与程序要点

来源: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作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围绕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与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结合2025年仍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认罪认罚的性质、辩护空间、量刑协商、反悔救济与庭审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权威指引。.........

一、签字具结后为何仍需要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一旦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通常会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案件似乎已“尘埃落定”。然而,实践中仍有不少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开庭前提出疑问: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2025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平稳,但司法解释对量刑协商、反悔权、庭审实质化等议题持续细化,使得辩护空间并未消失,而是发生“位移”。本文以现行有效规范为基础,结合苏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普遍经验,系统梳理认罪认罚后的辩护权性质、实体空间、程序路径与常见误区,帮助当事人与律师在“认罪”与“辩护”之间找到合法、合理的平衡点。

二、法律依据体系:从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到2025年有效司法解释

(一)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条文使用“可以”而非“应当”,为从宽幅度与辩护策略留下弹性空间。

(二)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不得签署具结书,凸显了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2021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2025年继续有效,明确“认罪认罚不影响辩护权”“被告人反悔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提供了直接答案。

三、认罪认罚的性质:从“实体从宽”到“程序简化”

(一)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是“以认罪换取从宽”,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辩护权。被告人认罪后,律师仍可对罪名、量刑、程序合法性提出意见,只是辩护重心从“无罪”转向“罪轻”。

(二)具结书的契约属性与限制

具结书具有“刑事契约”性质,但契约内容仅限于“认罪”与“接受量刑建议”,不包括放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放弃上诉、放弃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从宽”幅度的法定区间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同时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累计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60%。律师可通过补充情节争取更大降幅。

四、辩护空间之一:对罪名与罪数的异议

(一)认罪认“事实”但不认“罪名”

被告人承认行为事实,但认为应构成较轻罪名(如承认伤害致死但否认故意杀人),仍可签署具结书,律师应在庭审中提出罪名异议,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依法裁判。

(二)认罪认“主罪”但不认“从罪”

被告人承认诈骗主要事实,但对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持有异议,律师可对从罪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三)罪名异议的程序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当的,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可建议检察院调整罪名;检察院拒绝调整的,法院可直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但不得因罪名变更而加重量刑建议。

典型案例

2024年,被告人A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致人死亡事实,但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认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交被害人过错、激情作案等证据,法院最终采纳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A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建议未加重。

五、辩护空间之二:对量刑建议的异议与调整

(一)量刑建议的“幅度”与“点”

检察院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点)或幅度刑期(如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对于幅度刑期,律师可在下限基础上争取缓刑、减刑或免刑;对于确定刑期,律师可提出“在建议刑期以下处罚”的请求。

(二)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1. 庭前会议:律师可提出量刑意见,建议调整量刑建议;2. 庭审调查:通过出示退赃、谅解、家庭困难等证据,争取法院在量刑建议以下处罚;3. 最后陈述:被告人可表达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律师进行补充。

(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律师应充分利用该条款,提出“明显不当”的具体理由。

六、辩护空间之三:程序合法性审查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法院应当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律师可通过会见、阅卷、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并提出排除认罪认罚意见。

(二)值班律师见证瑕疵

值班律师未到场、未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未在具结书上签字的,属于程序瑕疵,律师可申请排除具结书效力,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证据合法性异议

认罪认罚不影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律师可对讯问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审查。

七、认罪认罚后的反悔权与救济路径

(一)反悔权的性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被告人反悔权,属于程序性权利,无需说明理由。反悔后,具结书失效,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可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但不得因反悔而加重处罚。

(二)反悔的时间节点

1. 庭审前:书面撤回认罪认罚意见;2. 庭审中:口头或书面表示反悔;3. 庭审后:判决宣告前均可反悔,但应说明正当理由。

(三)反悔后的辩护策略

反悔后,律师可重新提出无罪、罪轻、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申请重新开庭、补充调查、通知证人出庭,充分行使普通程序辩护权。

八、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仍需“实质审理”

(一)法庭调查环节

即使被告人认罪,法庭仍应就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律师可出示退赃、谅解、家庭困难、被害人过错等证据,影响量刑结果。

(二)法庭辩论环节

律师可就罪名、罪数、量刑、程序合法性发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对辩护意见进行回应,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律师可进行补充,强调从宽情节、认罪态度、家庭情况,争取缓刑或更大幅度从宽。

九、常见误区与纠正

(一)误区一:认罪认罚等于放弃上诉

纠正: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或程序违法的,仍可提出上诉,但应说明正当理由,避免“技术性上诉”导致从宽幅度被撤销。

(二)误区二:律师无需出庭

纠正: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仍应出庭,就量刑、程序、从宽情节发表意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误区三:具结书签署后不能变更

纠正:具结书签署后,检察院可因新证据、新情节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也可因事实、法律认识变化而反悔。

十、特殊情形辩护: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职务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律师认为其系从犯、被胁迫、未实际分赃的,可提出从犯、胁从犯意见,争取更大从宽幅度。

(二)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

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律师可提出“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区分”“责任程度较低”等意见,争取缓刑或免刑。

(三)职务犯罪中的退赃与情节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律师可提出“全额退赃、挽回损失、自首、立功”等叠加情节,争取在量刑建议以下处罚。

十一、2025年趋势展望:量刑协商实质化与上诉审查严格化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的实施细则》,拟对“量刑协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备案,确保协商自愿、公开、公平;同时,对“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检察院可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可撤销原判从宽幅度。2025年内,试点法院将推行“量刑协商实质化”与“上诉理由预审查”机制,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的命题将更加注重“实质理由”与“证据支撑”。

十二、结语:让认罪与辩护在法治轨道上并行

综合全文,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的答案是明确而肯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关闭辩护空间,而是将辩护重心从“罪与非罪”转向“罪轻与程序”。对被告人而言,签署具结书不是终点,而是新阶段的起点,仍可通过律师争取更低刑期、缓刑或免刑;对律师而言,则应在罪名适用、量刑幅度、程序合法性、反悔救济等环节持续发力,确保“从宽”真正落地;对司法机关而言,则应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压促认”“以拖促认”。苏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提示,未来认罪认罚案件将更加注重“量刑协商实质化”与“上诉理由审查严格化”,唯有在规则之内理性协商,在证据之上充分辩护,方能让认罪与辩护在法治轨道上并行不悖,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本文依据2025年8月前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苏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完整保留关键词及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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