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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行为何以构成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本文深度解析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系统阐述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并阐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厘清事实、区分罪与非罪中的核心辩护策略与价值。.........

核心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

在民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极为普遍。绝大多数借贷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遵循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当一方借款后未能偿还,甚至出现失联、逃避等情形时,出借人往往会陷入巨大的焦虑与愤怒,进而产生一个尖锐的疑问:对方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划清民事违约(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这一界限的核心,正是法律实务中常被探讨的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这一界限的把握直接关乎其行为的法律定性——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面临刑事追诉。在这一微妙而关键的法律领域,一位经验丰富、精通经济犯罪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介入,对于厘清事实、甄别证据、精准定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系统性地剖析这“四个条件”的具体内涵、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在此类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路径。

一、 基本法律框架:民事欺诈、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罪

在深入探讨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通常可能涉及刑法中的两个罪名: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若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同质性,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以及侵犯的客体(合同诈骗罪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1.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链条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借款型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被“借贷”这一合法的民事行为外衣所包裹,因此,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穿透这层外衣,判断行为人的“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内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通常是导致民事行为可撤销,行为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诈骗(即诈骗罪)则不同,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归还借款,借款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幌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上存在质的区别。前者虽有欺骗,但仍有通过履行约定(如还本付息)来建立或变更民事关系的意思;后者则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自愿”交付财物。区分二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战场。

二、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核心条件深度解析

结合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及大量司法判例,要认定一个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审查以下四个核心条件,这也是辩护中需要重点攻防的四个方面。

1. 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这是构成诈骗罪的客观前提。在借款型诈骗中,欺骗行为通常体现在对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个人身份或资信状况的虚假陈述。

1.1 虚构借款理由

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借款事由,例如谎称家人重病急需手术费、生意周转短期需要、投资某个高回报项目等,诱使出借人产生同情或贪利心理而出借款项。

1.2 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

行为人在借款时已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或已无稳定收入来源,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但向出借人刻意隐瞒,展示虚假的财产证明(如伪造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或夸大经营规模。

1.3 虚假承诺与担保

提供虚假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找“托儿”冒充保证人进行担保,使出借人误以为借款有充分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单纯的夸大(如在借款时对自身经济状况有一定夸大,但基本属实)与纯粹的虚构事实之间存在程度差异。前者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后者则更可能指向刑事诈骗。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仔细审查“欺骗”内容的实质性,判断其是否达到了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的程度。

2. 条件二:出借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出借人之所以同意借款,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相信了其隐瞒后呈现的假象。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陈述不实,或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情、以往交情)而出借款项,则难以认定诈骗罪。

2.1 错误认识的内容

错误认识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的核心事实,如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还款保障的可靠性、借款人身份与信用的真实性等。对于无关紧要的细节的欺骗,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

2.2 错误认识的产生

必须证明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了错误认识。如果出借人通过简单核实即可发现真相却未核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但这通常不阻却诈骗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3. 条件三: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处分财产”即交付借款。这要求交付行为是在错误认识支配下“自愿”进行的。在借款场景下,通常表现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行为人。此要件在实践中争议相对较小,重点是确认交付行为与错误认识的关联性。

4. 条件四(核心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罪的“灵魂”要件,也是司法认定中复杂、依赖推定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判断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4.1 借款时的真实还款能力和意愿

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还款能力与借款数额严重不匹配,且对未来获取还款资金没有合理预期。例如,一个无业且身负巨额债务的人,虚构理由借款百万元,可以推定其无归还意图。

4.2 借款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是否严重背离

如果行为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高风险投机(且与约定用途不符)或个人奢侈消费,导致款项无法收回,可以佐证其非法占有目的。但若将借款用于约定以外的其他正常经营活动,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则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诈骗。

4.3 借款后的行为表现

这是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环节,也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并可能提出反证的部分。具体包括:

(1)是否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隐匿行踪等逃避还款的行为;

(2)是否在有能力偿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或购置不动产等;

(3)是否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继续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即“借新还旧”,且后笔借款主要用于归还前笔本息,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4)在出借人催讨时,是否采取继续欺骗、拖延,甚至伪造还款凭证等方式敷衍,而无实际行动。

4.4 无法还款的原因

是主观上不愿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意外事故等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偿还,且行为人有积极沟通、努力筹款等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一(构成诈骗):A省B市的李某,本身无正当职业且欠有大量外债,为维持高消费,虚构其承包某大型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伪造的工程合同为诱饵,向熟人张某借款80万元。借款到手后,李某并未用于任何工程,而是立即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和购买奢侈品,并在张某催讨时更换手机号码逃往外地。司法机关综合其借款时无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借款后肆意挥霍并逃匿等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不构成诈骗):C市的王某因工厂临时需要资金采购一批原材料,向朋友赵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三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王某提供了真实的工厂营业执照和购销合同。后因该批原材料在运输途中遭遇罕见洪水全部损毁,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漫长,导致王某工厂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赵某借款。王某积极与赵某沟通,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变卖个人车辆先行偿还了部分款项。在此情况下,虽然王某未能按期还款,但因其借款理由真实、用途正当,无法还款系客观意外所致,且事后态度积极,故不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三、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与常见争议焦点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上述四个条件的审查并非机械套用,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实质性判断。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尤为关键。

1. “借新还旧”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借新还旧”(也称“以贷还贷”)是实践中常见且复杂的情形。并非所有“借新还旧”都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后续借款时,是否具有归还新借款的实际能力和意愿,以及对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后续借款时,资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明知根本无力偿还,仍虚构事实借款主要用于归还旧债和个人挥霍,则可以认定其对后续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经营状况尚可,后续借款是出于维持经营、盘活资金的合理需求,因市场突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则不宜认定为诈骗。

2. 部分归还行为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行为人在借款后,有部分还款或支付利息的行为,能否阻却诈骗罪的成立?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部分还款通常不能直接否定其对于未还部分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会审查:还款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的(是主动归还还是被迫偿还)?还款资金来源于何处?是象征性少量还款以拖延时间、继续行骗,还是基于真实还款意愿的履行?部分还款情节可能会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以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计算)以及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借款人“跑路”的性质认定

借款人失联是引发刑事报案的常见导火索。但“跑路”本身也需要结合原因分析。是因害怕催收而暂时躲避,还是为永久非法占有财物而隐匿?如果行为人在失联前已将借款挥霍殆尽,且无任何后续沟通和还款安排,则强烈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因短期无力偿还、不堪催收压力而暂时躲避,但仍有资产可供执行或后续有联系出借人的行为,则需审慎认定。

4. 民事判决与刑事立案的关系

许多借款纠纷,出借人会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若发现借款人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证据,是否可以转为刑事报案?答案是肯定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可以并存,民事判决的执行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追究。但已经民事处理的事实,在刑事程序中仍需独立审查证据,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四、 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与着力点

面对借款型诈骗的指控,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会仅仅进行“认罪求情”式的辩护,而是会从犯罪构成的根本要件出发,进行积极的、技术性的无罪或罪轻辩护。其策略主要围绕前述四个条件展开。

1. 针对“欺骗行为”要件之辩:事实之辩

辩护律师会审查指控所依据的“虚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达到了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

1.1 质疑“欺骗”内容的实质性

论证行为人对自身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的描述虽有夸大或部分不实,但核心事实(如借款需求、身份信息)基本真实,属于民事夸大宣传或履约诚信瑕疵,而非刑事诈骗所要求的根本性虚构。

1.2 审查出借人的认知状态

提出证据证明出借人对行为人的某些情况(如负债状况)事先知情或应当知情,其出借款项是基于对行为人的长期了解或人情关系,而非基于被指控的虚假陈述。

2.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辩:主观心态之辩

这是辩护中关键、核心的环节。律师的目标是打破司法机关的推定,证明行为人在借款时及借款后具有还款意愿和努力。

2.1 证明借款时的还款基础和未来预期

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借款时拥有或预期将拥有还款能力,如当时拥有的资产证明、正在进行的真实商业项目、稳定的收入来源等。强调借款是用于真实、合法的经营活动,即使与约定用途不完全一致,也属于正常的商业调整。

2.2 阐释无法还款的客观原因

详细梳理并证明导致无法还款的原因是一系列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如市场风险、政策变化、合作方违约、意外灾害、疾病等,并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件、新闻报道、医疗记录等证据。

2.3 展示积极的还款行为与态度

收集并提交所有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和行动的证据,包括:部分还款的凭证;与出借人积极沟通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录音录像;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计划书;为筹款而进行的资产处置记录(如卖房卖车广告、洽谈记录);寻求第三方调解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对于反驳“逃匿”、“挥霍”的指控至关重要。

2.4 分析资金流向的合理性

通过专业的财务分析,向法庭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流向,证明其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偿还紧急债务(而非赌债等非法债务)或必要生活开支,而非用于个人肆意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

3. 程序与证据之辩

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关键证人(如声称被欺骗的出借人),申请法庭传唤其出庭作证,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或证明其报案动机存疑(如双方存在其他恩怨)。

案例三(成功辩护):D市的刘某被指控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诈骗周某200万元。刘某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深入调查和阅卷发现:第一,刘某确曾考察并计划投资某养老项目,有相关的考察报告和前期投入,并非完全虚构;第二,200万元借款大部分转入项目筹备账户,有银行流水为证,少部分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和团队工资,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第三,项目流产主要因土地政策突然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第四,在周某催款后,刘某曾多次与之见面商谈,并主动提供其名下另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因周某急于要现款未果,但证明了刘某无逃匿行为和积极的还款意愿。律师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向法庭系统性地提交了上述证据并进行了充分论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更符合民事纠纷特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五、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对出借人的建议

(1)完善借款手续:无论关系多熟,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用途、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2)审查借款人资信与用途:适当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真实用途,对于大额借款,可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人)。

(3)保留证据: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短信、微信、邮件、通话录音)等所有原始证据。

(4)理性选择维权途径:在遭遇违约时,首先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若确有证据强烈指向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

2. 对借款人的建议

(1)诚信借款:如实告知出借人借款用途和自身财务状况,避免虚假陈述。

(2)专款专用:尽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如需变更,应及时与出借人沟通并获得同意。

(3)保持沟通:如遇还款困难,应主动、及时与出借人沟通,说明情况,协商展期或制定还款计划,切忌失联逃避。

(4)保留还款证据:无论是部分还款还是全部结清,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并备注“还款”,保留好凭证。重要的沟通尽量使用文字形式。

六、 结语:在民事与刑事的交叉地带捍卫法律公正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如同一把精细的尺子,衡量着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距离。这把尺子的刻度,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刻度,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在案证据,运用逻辑与经验进行审慎的裁量。这个过程充满挑战,也极易出现偏差。

对于被卷入此类案件的借款人而言,一个错误的定性可能意味着自由、声誉乃至人生的重大转折。因此,当面临诈骗罪指控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绝非多余,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选择。优秀的辩护律师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还原真相,更能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辩护技巧,确保法庭的注意力聚焦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证明之上,防止将经济风险导致的民事违约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这既是对当事人个体权利的捍卫,也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坚守。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让司法的归司法,民事的归民事,才能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旨在进行刑法与经济纠纷交叉领域的普法教育,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借款型诈骗案件案情复杂,具体认定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文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版本。版权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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