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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婚姻财产律师、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随着保险产品的普及与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增长,保单已成为现代家庭资产配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那些承载着保障与储蓄功能的保单,其归属与分割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当事人困惑:自己或家人名下的保险,离婚时到底要不要分?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复杂的保险法专业知识,更需要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作为专业的婚姻财产律师,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为您系统解析离婚时保险财产认定的核心规则,帮助您厘清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边界,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 法律基石: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要回答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定划分标准。这是判断一切财产归属的根本依据。 1.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所获得的财产性权益,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险而言,如果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那么该保险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投资收益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 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条规定为我们判断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提供了核心指引。特别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一项,直接指向了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原则。 二、 人身保险的归属认定:人身属性优先原则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其权益往往与被保险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的分割,遵循“人身属性优先”的原则。 1.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1)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此类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 【实务案例参照】在“A省B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在婚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其所投保的重疾险赔付了50万元保险金。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该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保险金系女方因身体遭受严重疾病侵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及《八民纪要》第五条,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金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类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前提,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源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同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3)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军人特殊人身属性保障的明确确认。 2. 生存保险金:视情况而定,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与上述情况不同,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如年金保险的生存年金、两全保险的满期保险金等,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因为此类保险金兼具储蓄和投资功能,其积累过程往往依赖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因此其收益部分应当归入共同财产范畴。如果保险金来源于婚前投保或婚前个人财产,则另当别论。 三、 不同类型保险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详解除了已经获得的保险金,离婚时更多面临的是尚未发生理赔、仍在有效期的保单。此时,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需要结合投保时间、保费来源、保单结构等因素综合判断。 1. 按投保时间与保费来源划分保费来源是决定保单归属的核心因素。根据保费支付时间和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投保且婚前缴清保费一方在婚前购买保险,并以个人财产在婚前缴清全部保费的,该保单的全部权益(包括现金价值)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前投保,婚后用个人财产缴费一方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缴纳保费,但能够证明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父母明确赠与个人的资金等)的,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3)婚前投保,婚后用共同财产缴费一方婚前投保,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缴纳保费的,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分割时,先计算出婚后缴费期间产生的现金价值,由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该部分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实务案例参照】在“C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3年保费。离婚时,女方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法院委托保险公司核算,确认截至离婚当日,保单现金价值总额为15万元,其中婚前部分对应8万元,婚后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为7万元。法院判决保单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婚后部分现金价值的一半即3.5万元作为补偿。 (4)婚后投保,用共同财产缴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无论被保险人是一方还是双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根据《八民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方,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退保,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二,如果投保人为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协商一致退保的,分割退还的现金价值;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 消费型保险与储蓄型保险的区分保险产品的性质不同,其分割方式也存在显著差异。 (1)消费型保险(保障型保险)消费型保险如短期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保费较低,保障期较短,通常不具有现金价值。缴纳的保费属于消费性支出,一旦保障期间结束未出险,保费即被消费掉,不产生剩余财产价值。因此,这类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无法进行分割,已缴纳的保费也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这类费用属于“已经发生的消费性支出”,不予分割。 (2)储蓄型保险(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储蓄型保险如终身寿险、年金险、两全保险、分红险等,具有储蓄功能,保单内会积累现金价值。这类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若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则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3.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基本原则: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地的指导意见,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子女,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一裁判精神已被全国多数法院采纳。 【实务案例参照】在“E省F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儿子,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本人。离婚时,男方主张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购买,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保单权益属于子女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该项请求。 (2)例外情形:大额保单、恶意转移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远超正常保障需求的大额保单,且受益人不合理地指定为一方或其亲属,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已支付的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4. 为其他第三人购买的保险对于为婚外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投保人父母等购买的保险,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通常,法院会重点审查另一方是否知情同意。如果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经同意,可能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保费或对应的保单权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 特殊情形下的保险权益分割除了上述常规情形,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保险或特殊阶段的权益需要单独分析。 1. 财产保险的归属判断财产保险(如车险、家财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原理,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是保险标的的转化形态,其归属应随保险标的的归属而定。例如,婚内购买的家庭轿车,其车险理赔款应视为该车辆的转化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车辆是一方婚前财产,其对应的保险金也属于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八民纪要》第五条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财产保险。 2. 未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未来的养老金不能分割,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及其利息,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性权益。 3.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属于职工个人的医疗专项资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法院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积累,应予分割。具体需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确定。 五、 离婚时保险分割的实务操作要点了解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之后,对于应当分割的保险,如何进行实务操作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1. 分割方式:现金价值折价补偿为主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宜退保或一方希望继续持有保单的情形,通常不强制退保,而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由持有保单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保单继续有效。这种方式既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退保造成的损失。 2. 查询与举证:如何获取保单信息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名下的保单并不完全知情。此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取信息: 第一,申请法院调查令。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向保险公司查询对方名下的投保记录。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法院对此已有成熟的操作规范。 第二,留意家庭财务线索。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缴费记录、电子邮件中的电子保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发现对方保单的重要线索。 3. 财产约定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在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中对保险的归属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则优先适用约定内容。因此,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通过财产协议明确保险等资产的归属,是避免日后争议的有效方式。 六、 律师建议:未雨绸缪,权益自护保险兼具保障与储蓄功能,在婚姻财产规划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作为专业的婚姻财产律师,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1. 投保时的权益考量购买保险时,应明确保费资金来源、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设定。如果是用个人财产投保,务必保留好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如婚前财产公证、银行流水、父母赠与协议等),以备日后需要证明财产性质。对于大额保单,建议夫妻双方就保单归属进行书面确认,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2. 离婚前的证据固定在婚姻出现危机时,应有意识地整理家庭资产信息,包括各类保险合同的复印件、缴费凭证、保险公司名称及保单号等。这些信息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如果无法自行查询,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获取。 3. 专业咨询的价值保险的分割涉及保险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性强,情况复杂。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财产律师,对您名下的保单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哪些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处理,从而在协商或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结语综上所述,哪些保险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这一问题,答案并非一概而论。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如重疾、意外理赔金)、婚前投保且用个人财产缴费的保单、为子女购买的保单(通常视为赠与),以及不具有现金价值的消费型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储蓄型保险的现金价值、生存年金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保险是爱的保障,而非婚姻的算计。但在法律层面,明晰的权利界定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导航,在面对婚姻财产问题时,既不盲目主张,也不轻易放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正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