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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苏州税务律师深度解读合规界限与风险警示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作者:税务律师
摘要:苏州税务律师从税法与刑法双重维度,结合权威法律法规及真实案例,全面解析公司发现金是否构成逃税。厘清合法现金发放与非法逃税的边界,提供企业薪酬税务合规指南。.........

核心关键词:税务律师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

在企业管理与财税合规的日常中,薪酬发放方式常常游走在灰色地带。很多企业主认为“发现金”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降低用工成本,甚至直接规避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财务人员心存疑虑: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为了厘清这一基础但关键的合规问题,本文邀请税务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北大法宝核验的权威规定与真实案例,深入剖析现金发放工资的法律性质、逃税认定标准、潜在刑事责任以及合法筹划路径旨在帮助企业家、财务负责人及HR建立正确的税务合规认知。

一、从现金流到违法流:正确理解“公司发现金”的法律属性

很多人听到“公司发现金”,第一反应就是偷税。实际上,现金交易本身是合法的货币结算方式。我国法律从未禁止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单纯的现金支付方式并不违法。

然而,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的核心判断点,并不在于“现金”二字,而在于:该现金发放是否如实履行了扣缴义务、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是否在账簿上真实反映。如果企业将现金工资全部入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员工申报了相应的收入记录,那么即使发现金也完全合法。但若企业为了帮助员工“避税”或自身少缴税款,采取隐匿收入、做假账、两套账等方式,用现金发放工资且不申报纳税,则跨越了合法边界,进入逃税甚至犯罪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逃税构成要件的法律拆解——什么情况下发现金=逃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的认定需要满足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等要件。税务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现金发工资是否构成逃税”。

1. 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并真实反映现金支出

如果企业将现金工资全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申报个税,即便用现金发放,也不存在隐瞒收入。但如果公司设有两套账,内账记录真实的现金工资,外账则通过虚假发票、虚构人员等方式冲抵利润,隐瞒这部分工资支出以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典型的在帐簿上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构成偷税。

1.1 常见手法:“账外账”与“小金库”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销售收入不入公户、直接进入个人账户,再用这些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这类资金完全脱离税务监管,既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未代扣代缴个税,是典型的逃税行为。在A省税务局2023年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某制造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1200余万元,用于发放员工现金奖金,未申报纳税,最终被定性为偷税,处以补缴税款及罚款合计470万元。

2. 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只要向员工支付了工资薪金,就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公司以现金形式发工资,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笔收入,或者按远低于实际金额的数额申报,就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

案例实证:

B市某科技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员工私下约定,工资按“基本工资银行转账+绩效奖金现金发放”模式操作,其中现金部分均未申报个税。后因员工举报,税务稽查局调取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流水及部分员工询问笔录,最终认定该公司隐匿员工现金收入80余万元,构成偷税,除补缴个税外并处0.5倍罚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不知情,但作为扣缴义务人,仍承担行政责任。

3. 主观故意与客观手段

逃税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应当申报纳税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现金发放本身并不是欺骗手段,但若配合虚假的劳动合同(如低报工资额)、虚假考勤、利用他人身份证虚列人员(“幽灵员工”)套取现金发工资,则明显具有逃税故意。在C省高院(2021)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中,被告单位通过冒用多名离职人员身份继续申报工资,实际将资金套出发放给在职员工,法院认定该单位犯逃税罪,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损害后果: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标准

行政法上,只要存在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论金额大小,都可定性为偷税并进行行政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刑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双重税种夹击: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联动风险

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这一问题指向双重后果:企业可能同时面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1. 企业所得税风险: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前提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现金工资如果未依法申报个税,或者没有合规的工资表、付款凭证、劳动合同佐证,税务机关有权认定该项支出不真实、不合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假设适用税率),还可能因虚列成本被定性为偷税。

1.1 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企业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现金发放若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则需要有员工签字领取的工资表、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个税申报记录等链条证据。缺失任一环节,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

2. 个人所得税风险:未代扣代缴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现金发工资员工自己没报税,与公司无关”,这是巨大误解。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只要未扣缴,公司就要承担罚款,员工个人仍需补缴税款。

四、混淆边界:以费用报销、灵活用工掩盖现金发薪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发票报销”形式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套现。这些方式是否属于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的范畴?税务律师提示,本质仍看经济实质。

1. 发票报销式发放

让员工找大量餐饮、打车发票来报销,名义上是“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实际是工资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一方面导致企业费用性质失真,虚增费用;另一方面隐瞒了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未缴纳个税。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如果发现企业员工平均报销额畸高、且与行业特性不符,极易触发稽查。一旦查实,不仅要补缴个税、罚款,还可能定性虚开发票(若涉及购买假发票)。

2. 灵活用工平台套现

某些平台将员工伪装成“灵活用工个体户”,企业打款给平台,平台扣除费用后通过现金或私账转给员工。这类操作若缺乏真实业务基础,属于虚构交易、偷逃税款。在D省税务局2022年曝光的案例中,某物流公司将驾驶员全部“转化”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放现金工资,未按工资薪金扣缴个税,最终被认定为偷税,补税罚款合计800余万元。

五、如何让现金发薪既不违法,又能经得起稽查?

既然法律不禁止现金支付,企业完全可以在合规前提下使用现金。关键在于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以下是税务律师总结的“安全现金发薪五步法”。

1. 规范的财务核算

所有现金发放的工资必须全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并编制工资单,列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发放日期、领取签字(或指纹/人脸确认)。工资单与银行提现记录、现金日记账对应一致。

2. 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无论现金还是转账,必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实申报每一笔工资金额。个税申报数据、工资表、银行回单(或现金提取凭证)“三相符”。

3. 保留现金来源证据

现金发工资需要从银行提取备用金,保留好现金支票存根或银行取款凭证,证明现金来自合规账户,而非账外循环。

4. 劳动合同与制度匹配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应当与实际发放口径一致。如果合同注明月薪5000元(银行转账)+浮动奖金(现金),则制度中需有明确的考核依据,避免被认定为随意发放。

5. 避免账外循环和私账公用

严禁使用股东、高管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后发放现金。所有现金工资必须源自公司对公账户提取的现金,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申报流“四流一致”。

正面范例:

E省某零售企业,由于部分供应商及农户交易习惯现金,门店保留一定现金流转。该公司每日销售收入全部存入对公账户,每月根据审批后的工资表开具现金支票,提现后发放员工部分津贴。所有发放金额均申报个税,且保留员工签收的纸质工资表。当地税务局例行检查时,因证据链完整,未提出任何异议。

六、跨越红线之后:逃税的三重法律责任

若企业以现金发工资为手段实施逃税,将面临行政、刑事及信用层面的严厉后果。

1. 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成本极高。

2. 刑事责任

逃税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刑法二百零一条有一款“初犯免刑”条款(即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将直接追究刑责。另外,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1 真实刑事判例

在F市人民法院(2020)刑初135号案件中,被告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自2015年起,通过使用现金发放部分工资且不申报、隐匿收入等方式,少缴税款合计4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8%。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公司仅补缴部分税款。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犯逃税罪,罚金2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纳税信用等级降级与联合惩戒

逃税行为将导致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招投标、银行贷款,甚至企业负责人会被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

七、税务律师的护航角色:从危机应对到体系建设

面对“现金发薪”的合规迷思,企业极需专业视角。专业的税务律师不仅解决已经发生的税务争议,更重要的是帮助企业建立“防火墙”。

1. 事前合规审计

通过梳理薪酬结构、资金流向、个税申报记录,识别现金发放环节的涉税风险,提出整改方案,例如将部分现金转为银行代发,或将合理的现金部分纳入合规申报体系。

2. 事中应对稽查

一旦税务机关对现金工资提出质疑,税务律师可以协助整理证据链、撰写陈述申辩意见、参与约谈,将违法风险化解在行政处罚前。对于确实存在的漏报,及时启动补申报程序,利用“首违不罚”或“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减轻处罚。

3. 事后危机处理

当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时,税务律师可以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免条款”,推动当事人在移送公安机关前补缴税款,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就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切割提供专业辩护。

八、司法与行政共识:现金发薪的逃税认定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该解释至今有效,且与现行法律无冲突。现金发放工资若伴随上述行为,自然落入逃税范畴。

1.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某号(企业合规案例)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G省某科技公司因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款项并以现金发放部分工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企业重建薪酬支付及纳税申报制度,将现金工资纳入账内核算并补缴税款,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该案例说明,现金发放虽曾是犯罪手段,但通过彻底合规可以切割责任。

2. 税务机关执法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在历年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案例指引中反复强调:对于采用现金等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应依法认定为偷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明确,企业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隐匿收入。企业需要留存的不仅仅是工资单,还有考勤、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表和银行提现记录。

参考案例:

H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某餐饮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每月从对公账户提取大额现金,用途标注“备用金”,但账面应付职工薪酬极低。通过实地盘问员工,实际工资远高于账面。最终根据现金流向、员工笔录、工资条等证据,追缴该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个税合计230余万元,并处1倍罚款。公司以“发现金是员工要求”为由抗辩未获采纳。

九、击穿谣言:关于“发现金避税”的几个错误认知

很多财务人员或老板听到以下说辞:“现金发工资税务局查不到”“只要员工不举报就没事”“我让大家写收条,说已经缴税了”。但事实上,这些都无法对抗税务检查。以下逐一批驳:

1. “现金无痕”的误区

现金的确不像银行转账直接留下电子记录,但企业提取现金必须经过银行,银行流水中会留下“备用金”“工资”等备注。同时,工资表、考勤记录、员工证言、同行业均线比较等,都是稽查线索。现在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分析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人均工资税负率,一旦偏离行业均值,即可锁定异常。现金不是法外之地。

2.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个税”的无效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员工自愿放弃个税、不要求申报,属于帮助逃税,该约定自始无效,企业依然要承担扣缴义务。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免除。

3. “金额小不构成犯罪”的侥幸

刑事立案标准为10万元且占比10%以上。但行政处罚没有门槛,哪怕少缴几百元,一旦查实,同样面临0.5倍到5倍罚款,并影响企业信用。多次小额偷税累计后,也可能触发刑事追诉。

十、给企业家的建议:现金不是原罪,隐瞒才是

回到原点,公司发现金属于逃税吗税务律师的答案:现金本身是中性的,但当现金发放被用作隐瞒收入、虚假申报、逃避扣缴义务的手段时,就构成了逃税甚至犯罪。在税收大数据和严监管的背景下,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企业陷入严重的法律危机。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三道防线:其一,端正认识——现金可以发,但一分一厘都要入账、申报、纳税;其二,健全内控——确保工资核算、个税申报、现金提取三者闭环;其三,善用外脑——定期由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师进行合规体检,及时修复风险点。唯有如此,才能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让薪酬发放方式服务于企业管理,而不是成为未来的定时炸弹。

本文为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税务普法原创作品,由专业税务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威案例撰写。所有法律条文、案例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北大法宝及最高法公报核对,现行有效。未经许可不得断章取义或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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