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取车时突然冒出“停车费”事故处理完毕,当事人拿着放车单到停车场取车,却被要求先缴纳“停车费”才能放行。这笔费用到底该不该交?每年都有一些车主因“交警扣车要交停车费吗”而陷入困惑。要给出准确答案,必须回到现行法律框架中寻找依据。 二、法律框架:三部法规的交叉适用1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一条款奠定了“谁扣车、谁付费”的基本原则,也排除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转嫁成本的可能性。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 地方性规定与财政保障各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发文,将事故车辆停放场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费用统一由财政拨付。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车主收取事故车辆停放费,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免费范围:时间、空间、对象三维界定1 时间维度:检验、鉴定完成前全免从车辆被扣之日起,至公安交管部门发出领取通知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全部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短信、书面、公告等形式,以有效送达为准。 2 空间维度:执法停车场与社会停车场无论车辆停放在交警自有场地,还是委托的社会停车场,费用承担主体均为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社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不产生保管合同关系,不得直接向车主收费。 3 对象维度:事故当事人与车辆所有人只要车辆因收集证据、检验鉴定需要被扣留,无论最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均由行政机关承担,与当事人是否负全责、是否投保无关。 四、例外情形:逾期领取的两笔账1 逾期起算点:领取通知送达次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领取通知。通知送达后,车主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领取的,从第31日起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2024年8月,李先生车辆因事故被扣。9月1日交警短信通知领取,李先生因出差延误至10月10日取车。停车场要求支付9月2日至10月10日的停车费共计1200元。经协商,交警确认逾期责任在李先生,最终由李先生自行支付1200元。
2 正当理由的认定车主因住院、出境、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期领取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可后可顺延领取期限,顺延期间继续免费。 五、维权流程:遭遇违规收费三步走1 现场取证用手机拍摄收费票据、停车场营业执照、收费人员胸牌,记录时间、地点、金额,必要时同步录音。 2 书面投诉向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大队法制科提交《违法收费投诉书》,抄送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 行政复议或诉讼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特殊场景问答1 拖车费用是否包含在停车费内?拖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拖车费亦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2 停车场以“保管合同”为由收费是否合法?停车场与行政机关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与车主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权向车主收费。 3 车辆被扣期间受损能否索赔?行政机关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车辆损坏的,车主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 七、律师提示:四句话记住要点一、检验鉴定完成前,停车费全免;二、通知领取后逾期,费用自担;三、任何停车场不得直接向车主收事故停车费;四、遭遇收费先取证再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