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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 在工程建设、土地平整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取土是一种常见行为。然而,许多人并未意识到,未经合法批准的取土活动,一旦达到特定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从一般的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面临严厉的刑罚。实践中,一个核心且常见的问题是: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单一数字,而是涉及对行为性质、土地类型、破坏程度等多重因素的综合法律判断。当个人或企业因取土行为面临刑事调查时,第一时间咨询或委托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诉讼律师,对于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将系统剖析与取土相关的刑事犯罪构成、核心立案标准、法律后果及辩护要点。 一、 取土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解析取土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其刑事风险主要来源于取土行为所侵犯的特定法益,即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农用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因此,判断取土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准确界定其触犯的具体罪名。 1. 非法采矿罪这是与取土行为关联直接的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法律定性关键:“土”是否属于“矿”认定本罪的核心前提是,所取的“土”是否被国家法律认定为“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普通粘土、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均被明确列为矿产资源。因此,为销售或工程建设目的,大规模开采此类土、砂,实质上就是开采矿产资源。 (2) 行为模式要件:“未经许可”与“擅自开采”构成此罪,行为人必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进行开采。即使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承包农田、荒地),也绝不意味着自动获得了其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与土地使用权是两套独立的管理体系。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俗称“破坏农用地罪”)如果取土行为发生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上,并造成了这些农用地原有种植或养殖条件的严重毁坏,则可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行为本质:改变用途与造成毁坏此罪惩罚的不是“取土”本身,而是非法将农用地用作非农用途(如取土后形成坑塘、建设用地基底),并导致农用地“严重毁坏”,即丧失原有的耕作或植被生长能力。 (2) 与非法采矿罪的竞合在实践中,若在农用地上非法取土(粘土等矿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其他关联罪名根据取土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后果,还可能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以取土为名行倒卖土地之实)、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破坏他人承包地上的土壤资源),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取土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等。 二、 刑事立案的核心数量标准与情节认定明确可能涉及的罪名后,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就转化为各罪名下“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的具体量化标准。这些标准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 (1)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数量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这是主要的追诉标准。价值计算以销赃数额为准;无销赃数额或难以查清的,根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等综合认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土、砂等,实践中常根据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当地市场单价来计算价值。因此,“立方米数”需换算为价值后与上述标准比对。 (2)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了价值标准,以下情形也构成“情节严重”: 其一,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其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其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案例示意:在E省F市,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其承包的荒地上开挖粘土出售。经测绘和价格认定,其开采粘土体积为5000立方米,市场价值总计人民币18万元。司法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达到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标准如下: (1) 数量标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2) 行为结果标准行为人非法占用上述农用地后,还必须实施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如挖塘、取土、建房、堆放固体废物等),并导致了这些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于取土行为,司法鉴定机构会现场勘查,评估取土深度、范围是否已破坏耕作层或植被根系层,导致土地丧失农用功能。即使占地面积未达上述亩数标准,但如果取土行为导致土地功能严重丧失,亦可能因“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并非所有非法取土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1. 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对于未达到前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取土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1) 常见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破坏农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2. 刑事犯罪的升级门槛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主要跨越了以下“门槛”: (1) 量的门槛:数额与面积非法采矿罪中的“矿产品价值10-30万元以上”,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以上”,是核心的量化门槛。 (2) 质的情节:特定区域与特定行为即使在数量或价值上未达标,但行为发生在国家规划矿区、涉及保护性矿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也直接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刑法对特定法益的强化保护。 (3) 人身危险性:屡教不改“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这一规定,将屡教不改的行政违法者直接升格为刑事打击对象,体现了刑罚的预防功能。 四、 面临调查时的法律后果与应对策略一旦非法取土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将引发一系列严峻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及其家属需要冷静、理性地应对。 1.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附带民事责任犯罪分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因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农用地复垦费用等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 侦查阶段的应对要点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期,正确的应对至关重要。 (1) 配合调查与权利告知依法接受讯问,如实陈述事实,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清楚知晓并主张自己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2) 重点核实的问题对于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的疑问,应重点核实:取土区域的权属和规划性质(是否基本农田、林地、矿区?);取土方量的测量方法与计算依据是否科学准确;矿产品价值的认定方法和市场价格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取得过相关审批或许可(即使是临时用地、工程自用等理由,也可能不构成采矿许可)。 五、 专业刑事诉讼律师的核心辩护维度在涉嫌非法取土犯罪的案件中,一位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的介入,能够从多个关键维度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其价值远不止于法庭辩论。 1. 审前阶段的辩护工作(1) 第一时间介入,提供精准法律咨询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会见。律师会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及诉讼权利,帮助其稳定情绪,正确应对侦查。 (2)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条件(如可能判处缓刑、社会危险性小、患有严重疾病)的当事人,律师会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3) 就立案与侦查活动提出律师意见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初步案情,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论证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属于行政违法,争取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不予提请逮捕。 2. 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性辩护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的辩护工作进入核心阶段。 (1) 全面阅卷,构建辩护基础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证据卷、法律文书卷等。这是发现案件疑点、构建辩护策略的基础。律师会重点审查: 关于取土方量、价值的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测量方法、计算过程、价格依据是否存在瑕疵或错误。 土地性质认定文件:审查相关土地规划图、地类证明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权属或用途争议。 证人证言与当事人供述:审查是否存在矛盾、诱供或取证程序违法的情况。 (2) 提出不起诉或轻罪的法律意见在全面分析证据后,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论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论证行为性质更符合处罚较轻的罪名(如从非法采矿罪辩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主张仅构成行政违法),甚至争取酌定不起诉。 案例示意:在G省H市,王某因在自家林地旁取土用于填方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委托的刑事诉讼律师在阅卷后发现,鉴定报告认定的“毁坏林地面积”包含了自然坡地和部分未实际取土的区域,测量方法不精确。同时,律师调取了该地块历史上曾存在权属纠纷的档案记录,并组织专家就取土区域的生态恢复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证据存在重大疑问、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部分意见,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3. 审判阶段的庭审辩护策略(1) 程序辩护对侦查阶段取得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依法申请排除,动摇控方证据体系。 (2) 实体辩护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例如,主张当事人取土系用于自家农田改造、灾后重建等“自用”目的,无商业销售故意,不符合非法采矿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质特征;或主张所取土壤不属于矿产分类中的粘土,而是普通地表土。 围绕数额和情节进行辩护:质疑控方认定的土方量计算方式、单价标准的合理性,将涉案数额辩护至立案标准之下;论证行为未造成“严重毁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3) 量刑辩护若做罪轻辩护,律师会全力寻找并组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已积极赔偿损失、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生态修复金,取得了被害方或相关部门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 4. 律师在维护程序正义中的作用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不仅是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监督者。律师通过依法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意见、参加庭审等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推动案件在事实和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取土多少立方米构成刑事犯罪这一问题,背后牵涉着复杂的法律界定和证据认定。刑事立案标准中的“立方米数”必须与“矿产资源价值”、“农用地毁坏面积”等法律概念相结合才能准确判断。面对刑事风险,无论是涉案个人还是企业,都应高度重视,避免因法律认知不清而陷入被动。尽早聘请一位精通自然资源领域刑事法律的刑事诉讼律师,通过其专业的提前介入、精准的案情分析、有力的程序与实体辩护,能够厘清事实、辨析法律、防范风险、争取理想结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