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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与串标:法律界定、实务区别与刑事风险防范解析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 作者:苏州刑事律师
摘要:本文深入解析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厘清其法律定义、行为模式与刑事法律后果,并阐述在招投标活动中面临相关指控时,寻求专业苏州刑事律师帮助的关键作用与辩护要点。.........

核心关键词:苏州刑事律师围标和串标的区别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场领域,招投标活动是保障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然而,实践中滋生的“围标”与“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机制的公正性与效率,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而言,准确理解围标和串标的区别,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必修课,更是识别潜在刑事风险、避免身陷囹圄的关键。一旦涉嫌相关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商业运作模式、海量的电子数据与财务证据,对辩护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此时,一位精通经济犯罪辩护、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苏州刑事律师的专业介入,对于厘清事实、界定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文将系统剖析围标与串标的法律内涵、外延差异、刑事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辩护策略。

一、 法律框架下的基本定义:围标与串标的概念溯源

“围标”与“串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专业术语,而是对实践中多种违法投标行为的形象概括。其上位概念和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因此,理解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必须首先回归法律条文本身。

1. 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两种基本犯罪类型:(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在实践中,“围标”通常指向第一种类型中的特定行为模式,而“串标”则是这两种类型乃至更广泛违法行为的统称。一位资深的苏州刑事律师在接手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根据证据,将涉案行为精准归入上述两种法定类型,这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基础。

2. “串标”作为广义的违法行为统称

在日常商业实践和部分行政规章中,“串标”通常作为一个广义概念使用,泛指一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私下协商、约定等方式,意图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两种行为,还可能涵盖其他虽未达刑事犯罪程度,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串标”可以视为一个涵盖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行为集合。

3. “围标”作为特定的串通投标模式

“围标”是“串标”行为中一种具体且常见的形式,特指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报价、分配中标名额、或者由某一投标人组织、支配其他投标人陪标等方式,排挤其他真实竞标者,从而非法控制中标结果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投标人之间的“横向”合谋,目的是形成一个非竞争性的“包围圈”,确保圈内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理解这种特定模式,是把握围标和串标的区别的关键。

二、 核心区别剖析:行为主体、合谋方向与运作模式

从法律实务角度,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深入辨析,这些区别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认定和辩护方向。

1. 行为主体与合谋关系的方向性不同

这是根本的区别。

1.1 围标(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行为主体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合谋关系。即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多个投标人,为了共同的非法利益(如轮流中标、瓜分市场)或某一方的利益(如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以获取好处费),结成临时或长期的联盟。他们合谋的对象是其他潜在或实际的竞争对手(圈外投标人)。

1.2 串标(包含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行为主体可以扩展到“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一种“纵向”的勾结关系。即招标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某一特定投标人内外勾结,通过泄露标底、设定歧视性条款、协助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等方式,使该投标人在竞争中取得不正当优势。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从本应中立的管理者、决策者,变成了合谋的一方。这种纵向勾结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被认为更大,因为它从源头上破坏了招投标程序的公信力。

2. 行为目的与操纵中标的手段差异

尽管目的都是非法获取中标,但具体手段各有侧重。

(1)围标的核心手段在于“控制竞争”。通过多个串通投标人的参与,人为制造出“充分竞争”的假象,实则提前内定中标者。其他串通者或报高价陪标,或故意制作存在瑕疵的投标文件使其无效,以确保内定者以看似合理的价格中标。其手段侧重于在投标人环节“做局”。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核心手段在于“操纵程序”。招标人利用其职权或信息优势,在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评标标准设定、评标过程等环节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或提供便利。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只有该投标人才能满足的技术参数;在开标前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信息;指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给予倾向性评分等。其手段侧重于利用招标方的程序控制权。

案例:在A省某市一项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甲公司为确保中标,私下联系了乙、丙、丁三家有资质但无意真正竞争的公司,约定由甲公司统一制作四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乙、丙、丁三家公司配合盖章并提供资质。开标时,乙、丙、丁三家公司分别报出远高于预算控制价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致使投标无效,甲公司以唯一合格投标人的身份中标。此案是典型的“围标”行为,即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

另一案例:在B市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前,招标单位负责人张某将项目的预算控制价、技术需求细节提前透露给好友李某的公司,并暗示其在某几项非关键参数上可按李某公司产品特点进行描述。李某公司据此精心准备投标文件,以微小优势中标。此案则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典型行为。

3. 刑事侦查与证据审查的侧重点不同

由于行为模式不同,司法机关在侦办两类案件时的取证方向和苏州刑事律师进行辩护审查的重点也存在差异。

3.1 围标案件的证据焦点

侧重于审查多个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系”证据。例如: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出自同一人之手;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来源相同或关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亲属、员工关系;投标人之间存在异常的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如陪标费、好处费支付);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如围绕某一价格呈等差数列),或技术方案存在非正常的雷同等。

3.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案件的证据焦点

侧重于审查招标方人员与特定投标人之间的“纵向勾连”证据。例如: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条款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招标方人员与投标人在招标期间有频繁的私下接触、通讯;存在泄露标底、评审专家名单或其他投标人信息的证据;评标记录显示对特定投标人的评分存在明显不公;中标后双方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等。

三、 法律后果的共性与个性: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无论是围标还是其他形式的串标,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了解这些后果,是企业和个人进行合规管理的基础,也是苏州刑事律师评估案件严重程度、制定辩护策略的依据。

1.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行政处罚是独立于刑事责任之外的。

2. 刑事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罪

当串通投标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便由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的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3. 可能牵连的其他罪名

在实践中,围标、串标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常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指控。例如,为实施串通投标而向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招标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串通过程中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等。一个复杂的招投标刑事案件,往往需要苏州刑事律师具备处理多个关联罪名的综合辩护能力。

四、 面临调查或指控时的应对策略与辩护要点

一旦企业或个人因涉嫌围标、串标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专业的应对至关重要。以下从苏州刑事律师的实务角度,阐述关键的应对策略与辩护要点。

1. 行政调查阶段的应对

在接到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的调查通知时,不应消极回避或试图隐瞒。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梳理本次投标的所有文件、流程和沟通记录。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分析行为性质,区分合规瑕疵与违法故意,准备合理的解释说明,力争在行政阶段化解风险,避免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律师可以协助审查行政机关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2. 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介入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第一时间委托苏州刑事律师介入是维护权利的核心。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 及时会见,了解涉案情况

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权利义务,稳定其情绪,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重点和已掌握的证据情况。

2.2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串通投标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通常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争取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2.3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就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等关键问题,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走向。

3. 核心辩护要点分析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将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辩护:

3.1 主观故意之辩

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辩护律师可以论证当事人缺乏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例如,不同公司使用同一家标书制作机构或存在其他相似情况,是基于行业惯例或成本考虑,而非事先通谋;公司员工个人的违规行为不能等同于单位的犯罪意志;当事人对他人组织的串通行为不知情,仅是形式上的参与等。

3.2 情节是否严重之辩

即使存在串通行为,也需严格审查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律师需精确计算所谓的“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数额”或“中标项目金额”是否确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的具体手段、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综合判断,防止随意扩大解释。

3.3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之辩

明确行为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对于责任承担至关重要。单位犯罪中,通常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罚金刑针对单位。律师需要厘清决策过程,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3.4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之辩

在围标案件中,多个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律师需要着力论证当事人在串通合谋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例如仅是受人指使提供资质、被动参与陪标、获利微薄等,从而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C市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赵某,因公司业务员为争取项目,私下与其他两家公司业务员约定“互相陪标”,后被查处。侦查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三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立案。赵某的辩护律师(一位经验丰富的苏州刑事律师)提出:第一,此次串通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管理层决策,不代表单位意志,应属个人犯罪;第二,涉案项目金额经核实并未达到400万元的立案标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难以准确计算和认定;第三,赵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下属员工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职责任,但无共同犯罪故意。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对赵某及其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仅对直接实施串通行为的业务员提起公诉。

五、 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防范远胜于救济。企业建立有效的招投标合规体系,是避免触及围标、串标红线的根本。

1. 加强内部制度与流程控制

制定严格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对投标文件的制作、审批、用印、提交进行全程监督。实行投标项目台账管理,确保每个项目的参与过程可追溯。

2. 强化员工教育与培训

定期对市场、商务、项目等关键岗位员工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讲清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及法律后果。将合规要求纳入员工手册和绩效考核,建立举报和问责机制。

3. 审慎选择商业合作伙伴

对代理商、分包商、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与有不正当竞争记录的企业合作。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串通投标的条款及违约后果。

4. 遭遇异常情况时的正确处理

在投标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他投标人可能存在串通嫌疑,或收到其他方的串通邀请,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邮件、微信记录),并向公司合规部门和法律顾问报告,必要时可向招标方或行政监督部门实名举报,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撇清自身责任。

综上所述,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的范围与合谋方向,但其共同本质都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破坏,并可能引发严重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对于身处经济活跃、建设工程众多的长三角地区的企业而言,具备此方面的法律风险意识尤为重要。当面临相关调查或指控时,及时寻求精通经济犯罪辩护、了解招投标业务实践的专业苏州刑事律师的帮助,通过其专业的法律分析、证据审查和庭审辩护,是厘清事实、区分责任、争取理想法律结果的有效途径。法律的规制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守法者的保护,理解规则、敬畏规则、善用规则,方能在市场中行稳致远。

本文旨在进行招投标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普法教育,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全部事实与证据。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援引的《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版本。版权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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