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缘起:为何“胁从犯”成为刑事辩护的高频争点在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日常接待的咨询中,“我被逼的”“我不干他就伤害我家人”是常出现的辩解之一。面对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嫌疑人往往把“胁迫”作为本能出口,却鲜有人真正理解胁从犯的法律含义。司法统计表明,近三年以胁迫为由提出辩解的约占共同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十二,但最终被法院认定的不足百分之三。巨大落差背后,既有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也有证据组织的普遍缺位。本文以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不起诉、缓刑、降档量刑案例为样本,拆解胁从犯的认定逻辑,给出可复制的辩护路径。 二、规范梳理:现行法中“胁从犯”条款的完整谱系(一)刑法总则的源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位于“共同犯罪”一节,意味着胁从犯的成立以存在“共同犯罪”为前提。若行为人完全缺乏犯罪故意,则属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而非胁从犯。 (二)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免除处罚。2025年修订版仍维持该幅度,为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程序规则的配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两百五十六条要求,对“被胁迫情节”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并附相关证据。该条款提示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申请检察院补充侦查,避免“胁迫”事实被遗漏。 三、构成要件:四步拆解“胁迫”的法律内核(一)胁迫现实性:必须存在“以恶害相告”的具体危险“你不参与就砍你儿子”属于明确的恶害,而“你不干就收拾你”则因缺乏具体内容难以被采信。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接待时,需通过细节追问固定威胁的时间、地点、工具、话语、在场人,形成“危险现实化”的证据链。 (二)胁迫紧迫性:恶害必须当场或短期内付诸实现若对方以“三年后找你算账”相威胁,因缺乏紧迫性,一般不被认定为胁从犯。实务中,以“举报过往违法行为”相要挟,同样因缺乏“当场性”而难以成立。 (三)胁迫相当性:恶害程度须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可对冲”关系对方以“曝光婚外情”逼迫行为人运输五十克海洛因,法院通常认为恶害与犯罪不成比例,行为人仍有选择余地,故不采纳胁从犯辩解。 (四)意志自由显著受限:需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判断是否“不可抗拒”,采用“一般人标准+个别化审查”模式。对身患重病、家庭经济极度困难、有被家暴史等特殊情况,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医学证明、居委会情况说明等补强材料,降低法官对“意志自由”的预设。 四、证据攻略:如何把“胁迫”说到法官心坎里(一)第一时间固定“胁迫源”证据1. 通话录音:若威胁通过电话进行,立即向运营商申请录音刻盘,并制作文字整理稿。 (二)补强“心理强制”证据1. 就诊记录:若被害人在胁迫后出现急性应激反应、失眠、血压骤升,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 (三)切断“合意”表象很多案件中控方以“事前共谋”否定胁从犯,对此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需:①调取行为人与胁迫者的全部聊天记录,查找“拒绝”“犹豫”关键词;②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行为人未参与分赃或仅获得极少“辛苦费”;③提交胁迫者前科材料,凸显双方地位悬殊。 五、庭审实战:发问、质证、辩论的三板斧(一)发问阶段:让被告人讲出“心理崩溃瞬间”例: (二)质证阶段:用“时间轴”拆穿指控漏洞将微信语音、路面监控、滴滴行程单按分钟级排列,展示行为人从接到威胁信息到实施犯罪的极短间隔,突出“意志自由”被压缩。 (三)辩论阶段:以“利益衡量”打动法官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条“减轻或免除”的立法本意,强调“若对受胁迫者施以重刑,无异于让公民在‘立刻受严重侵害’与‘日后受刑事追究’之间两难,显然违背法秩序的人性化期待”。 六、常见误区:辩护律师必须提醒当事人的四件事(一)“胁迫”不能事后制造部分当事人在侦查后期才提出胁迫辩解,且缺乏客观证据,法院往往以“供述前后矛盾”不予采信。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在第一次会见时就系统筛查胁迫线索。 (二)“同伙威胁”不等于“胁从犯”若行为人原本就有犯罪故意,仅因同伙以“退出就砍你”相威胁而继续参与,法院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或中止后的故意伤害,与胁从犯无关。 (三)“分赃”是致命硬伤一旦行为人接受高额分红,法官内心已形成“你情我愿”的初步心证。此时需通过银行流水反向证明“款项系胁迫者主动汇入,且被告人当即用于归还高利贷”,才能修复形象。 (四)“重复犯罪”削弱可信度行为人在一年内三次参与同类型犯罪,均称被胁迫,法院通常认为“已有经验、可报警而未报警”,采纳度极低。 七、典型案例精解:从起诉书到判决书的攻防转换案例:张某运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为赚取一万元“运费”,驾车将五只穿山甲鳞片从A省运往B省,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建议量刑五年。 辩护要点:①张某因欠下“套路贷”被胁迫者李某控制,李某以“不还钱就烧你家房子”逼迫其运货;②张某在服务区曾向交警递纸条求救,因交警未予重视未能当场脱险;③张某收取的一万元当日即被李某转走,有银行流水为证。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胁从犯情节成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启示:服务区监控、求救纸条、资金流向共同构成“胁迫”证据环,为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可复制的模板。 八、量刑进阶:如何争取“免除处罚”的极端结果(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仅实施一次运输,且涉案动物制品价值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具备胁从犯情节,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争取无罪。 (二)重大立功若行为人受胁迫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可叠加《刑法》第六十八条“重大立功”条款,达到“免除处罚”效果。 (三)刑事合规激励2025年最高检发布《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虽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但对个人为企业利益受胁迫实施轻罪的情形,可借鉴“合规整改+公开听证”模式,争取相对不起诉。 九、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黄金72小时”清单(一)第一时间提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可能系胁从犯的律师意见》内容包括:①简要事实;②法律依据;③调取证据线索;④申请对胁迫者立案侦查。让侦查机关在报捕前即形成“双重侦查”思路。 (二)指导家属安全保存“胁迫痕迹”包括:①胁迫者发送的子弹头、血衣等物证;②家门口喷涂的恐吓文字;③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防止被家属误当垃圾丢弃。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减少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交叉感染”的风险。 十、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突围(一)充分行使阅卷权重点核对:①起诉意见书是否记载“被胁迫”事实;②证人证言是否出现“似乎不愿意”“看起来害怕”等描述;③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有无哭泣、停顿、反复询问“我能不能不干”。 (二)申请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胁迫者前科”“胁迫工具来源”等侦查机关未予查明的事实,申请检察院自行补充,以对冲侦查惯性。 (三)公开听证的新武器2025年5月,最高检下发《审查起诉案件听证工作指引》,对“是否构成胁从犯”存在重大争议的,可建议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社区代表列席,放大民意基础。 十一、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协商底线”(一)量刑建议必须写明“减轻处罚”若具结书仅写“从轻”,意味着仍在法定刑以内,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刑;必须争取写明“减轻”,才能突破法定刑降档。 (二)附加“缓刑适用”条款对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胁从犯,可要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可适用缓刑”,防止法官“打折”。 (三)留好“退路”即使签署认罪认罚,仍可在庭审中补充提交“胁迫”证据,因“事实不清”不受具结书限制,为二审留空间。 十二、二审与再审:被遗漏的“胁迫”如何翻盘(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二审阶段才出现的胁迫者刑事判决、胁迫工具DNA鉴定,可构成“新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改判。 (二)“量刑明显不当”的突破口一审法院认定胁从犯却仅“从轻”未“减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可直接改判缓刑。 (三)再审的特殊情形若原审庭审笔录显示,法官阻止辩护人发表“胁迫”辩护意见,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程序违法”启动再审。 十三、结语:让“人性的弱点”被法律温柔以待“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仅是一句法谚,更是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办理胁从犯案件的终极信仰。面对暴力、恐惧、裹挟,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瞬间失去选择自由。辩护人所能做的,是把那一瞬间的脆弱,用证据固定成法律能听懂的语言,让法官在“罪有应得”与“情有可原”之间,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平衡点。愿每一份恐惧都能被看见,愿每一次妥协都能被公正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