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设立背景与法律渊源
1.1 立法沿革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源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条文表述调整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该罪名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1.2 保护法益
本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和廉洁从业制度。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输送利益,不仅造成资产流失,也破坏了市场规则。
二、犯罪构成要件详析
2.1 主体要件
本罪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国家独资或国家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则指由国家出资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可成为本罪主体。
2.2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采购不合格商品会损害国家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实务中,往往通过价格异常、质量缺陷、关联交易频繁等客观事实来推定故意。
2.3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三种法定行为模式之一,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具体包括:
(1)业务让渡型: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使单位丧失利润来源;
(2)价格异常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亲友采购,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亲友销售,形成利益输送;
(3)质量瑕疵型: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导致安全隐患或资产贬值。
三种行为均需达到“重大损失”结果,方可入罪。
三、立案标准与量刑幅3.1 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单位不能正常经营、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重大损失”目前暂无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在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2 量刑档次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设定了两档量刑: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应“重大损失”;
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应“特别重大损失”。
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参考非法获利金额、国家损失数额、行为人悔罪退赔情况等情节,一般不低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非法获利金额的两倍。
案例分析:业务让渡型案件
案例一:盈利业务“外包”亲友公司
【案情简介】A国有物流公司在某省拥有大宗商品运输线路,年利润约500万元。该公司运营部经理王某受妻子之托,将其中一条年利润120万元的线路整体交由其妻弟设立的私营公司运营,合同期限为三年。期间,A公司因业务流失累计损失360万元,王某妻弟公司获利240万元。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四、与近似罪名的界限辨析
4.1 与贪污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害的是国有单位利益和市场秩序;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主体范围: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贪污罪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行为方式:前者表现为业务让渡、价格异常、质量瑕疵;后者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4)结果要件:前者要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后者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既遂标准,无需造成损失。
4.2 与受贿罪的区别
(1)利益归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所得利益归亲友所有;受贿罪所得财物归本人所有。
(2)职务利用:前者系将本单位利益输送给亲友;后者系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观目的:前者旨在帮助亲友牟利;后者旨在本人收受财物。
案例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实务认定
案例二:高价采购背后的受贿事实
【案情简介】B国有建筑公司材料科科长赵某,以高于市场价40%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的建材公司采购钢材,造成公司多支出200万元。事后查明,赵某每次采购后均收受亲友公司给予的回扣共计80万元。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指控,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责令退赔公司损失。
五、辩护思路与实务要点
5.1 无罪辩护角度
(1)主体不符:证明行为人并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或未受委派从事公务。
(2)损失未达标准:通过专业审计,将损失金额控制在30万元以下,以“未达重大损失”为由作无罪辩护。
(3)行为不符合法定模式:如业务让渡系经集体决策、价格差异基于合理商业考量、商品质量经检验合格等。
5.2 罪轻辩护角度
(1)损失数额争议:剔除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导致的损失,降低损失认定。
(2)从犯地位:若多人共同决策,可主张行为人仅为执行者,作用较小。
(3)退赔退缴:积极退赔损失、退缴非法获利,争取从宽处罚。
(4)自首立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或揭发他人犯罪,可减轻处罚。
六、风险预防与合规建议
6.1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要点
(1)关联交易备案:对涉及亲友的采购、销售、合作事项,实行事前申报和集体决策。
(2)价格监测机制:建立市场价格数据库,对异常高价或低价交易启动预警。
(3)质量抽检制度:对亲友供应商品执行更高抽检比例,确保质量合规。
(4)离任审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离任审计,追溯业务真实性。
6.2 个人执业风险防范
(1)利益冲突回避: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组织报告亲友经商情况,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业务主动回避。
(2)决策留痕:对涉及亲友的商业决策,应留存会议纪要、比价记录、专家意见等证据,证明决策的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
(3)法律咨询前置:在开展重大业务合作前,可咨询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免费咨询专业团队,评估行为法律风险。
七、结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刑事防线。通过本文系统梳理,读者应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更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人情”触碰法律红线。如遇具体法律疑问,可及时通过苏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免费咨询专业团队获得专业指导,确保合法合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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