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体系与立法沿革1.1 刑法条文对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情形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害的区别首先体现在法定刑的排列顺序:故意杀人罪首选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死首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出立法者对主观恶性大小的评价差异。 1.2 司法解释现状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针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单独发布2025年新解释;现行有效文本仍以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及2021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主要依据。因此,下述分析全部建立在现行有效规范及2024年底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上。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维度2.1 故意的两种形态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是厘清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害的区别的核心。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死亡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对“致死”结果持否定态度却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的,通常认定为间接故意,量刑上仍归入故意杀人罪。 2.2 工具与打击部位使用匕首、尖刀、铁锤等致命工具,并直击心脏、颈动脉、头部等要害部位,一般推定具有杀人故意;使用拳脚、棍棒打击四肢、躯干非致命部位,原则上推定仅有伤害故意,除非连续重击或事后不施救、毁证灭迹等情节明显。 【2023年华南案例】甲因邻里纠纷持尖刀刺向乙左胸一刀致心包填塞死亡。法院结合工具杀伤力、刺击部位、一刀毙命等情节,认定甲具有杀人故意,判处无期徒刑。若甲仅持木棍击打乙腿部,因乙倒地颅脑损伤死亡,则倾向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3 事后态度与救助行为行为人在被害人受伤后立即拨打120、陪同就医,可作为否定杀人故意的有力证据;反之,行凶后逃离、阻止他人施救、二次加害,则强化杀人故意认定。 三、客观行为的区分要点3.1 行为持续性与强度一次性致命打击通常更易认定为故意杀人;持续性殴打直至被害人失去反抗仍不停手,致被害人死亡的,需综合工具、部位、强度判断,可能构成故意杀人,也可能因行为人始终否认杀人故意且打击部位非绝对致命而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3.2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若医疗事故、被害人特异体质介入导致死亡,需判断原暴力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原因力占主导,维持原罪名;原因力被介入因素阻断,则可能降格为故意伤害(未遂)或过失致人死亡。 四、量刑梯度与实务数据4.1 法定刑对照故意杀人罪: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意伤害致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二者虽均有死刑配置,但司法统计显示,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比例显著高于故意伤害致死。 4.2 2024年量刑指导意见摘录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若行为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若行为人积极救治、赔偿,可在十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该差异体现了对主观恶性评价的不同。 五、证据审查与辩护策略5.1 主观故意证据链应围绕作案工具来源、打击部位选择、事后态度、双方关系、矛盾激化过程等构建证据体系。辩护人可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急救病历,证明行为人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 5.2 量刑情节运用被害人过错、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限制行为能力等情节,在两类罪名中均具有从宽价值,但适用幅度存在差异: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赔偿谅解可使基准刑下调20%—40%;故意杀人案件中,下调幅度通常不超过20%。 【2024年华北案例】丙因琐事与丁争执,推搡中丁仰面倒地颅脑损伤死亡。丙立即拨打120并垫付医药费,后赔偿120万元取得谅解。法院认定丙仅有伤害故意,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若推定杀人故意,量刑起点将为无期徒刑。 六、共同犯罪中的故意区分6.1 不同主观故意的并罚多人共同施暴时,若证据能够证明部分人具有杀人故意、部分人仅有伤害故意,法院可对不同行为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并罚,避免“一刀切”。 6.2 实行过限的认定甲教唆乙“教训”丙,乙却持刀捅刺丙胸部致其死亡,若甲对乙持刀及捅刺要害并不知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七、特殊情形与司法政策7.1 家庭暴力致死案件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被施暴人殴打致死的,若施暴人并无杀人故意,通常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若施暴人持致命工具连续重击,则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7.2 正当防卫中的界限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据主观故意内容分别适用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协作指引对于涉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害的区别的重大案件,苏州律师事务所可提供以下专业服务:第一时间阅卷,梳理工具、部位、次数等客观证据;委托法医就伤害机制出具专家意见;组织赔偿谈判,争取谅解;在庭审中运用量刑意见,提出“故意伤害致死”的定性辩护,降低量刑幅度。 九、常见问答与误区澄清9.1 是否必须出现“杀人”言语才构成故意杀人?否。司法实践更注重客观行为体现的主观心态,言语证据只是辅助。 9.2 事后积极赔偿能否改变罪名?赔偿属于量刑情节,不影响定性,但可作为否定杀人故意的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