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监理不签字为何会让工程结算卡壳在房建、市政、交通等建设项目中,建筑工程违约律师日常接到较多的咨询之一,就是“监理不签字工程无法结算怎么办”。表面上看,监理只是“不盖章”,但背后却直接导致发包人拒付进度款、审计机构拒绝审价、银行拒放尾款,导致形成连锁违约。要破解僵局,必须先厘清监理签字的法律地位。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办理竣工结算应当依据“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而监理单位作为受托第三方,其签字文件恰恰被计入“其他有效文件”范畴。因此,监理一旦消极抵制,发包人即可用“资料不全”对抗付款请求,使施工方陷入被动。 二、监理签字义务的法律来源与边界1. 强制性规范层面《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即表明监理具有受托确认职责,而非纯粹“咨询顾问”。 2. 契约层面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7—0201)》第4.1.7条写明:“监理人应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支付申请及竣工结算文件,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委托人。”据此,建筑工程违约律师提示:审核并报送属于监理的合同义务,非可自由放弃。 3. 地方配套规定以A省住建厅2024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十八条要求“监理单位对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工程必须于7日内完成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字,视作认可”。虽然地方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但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作为“行业惯例”补强证明。 三、监理拒绝签字的常见动机与风险分配1. 建设单位暗示“拖字诀”部分甲方在资金紧张时,会默示甚至明示监理“放慢节奏”,借此延迟付款节点。此时监理若配合,则构成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直接推定结算资料有效。 2. 监理自身规避责任隐蔽工程一旦签字,后期若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个别监理以“资料不完整”“照片缺时间水印”等理由反复退件。对此,建筑工程违约律师建议:施工方应事先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同步留存影像、检测记录、材料进场单,形成“闭环证据链”,堵住监理“挑刺”空间。 3. 双方对变更价款存在分歧实践中,设计变更或新增项往往先干活后补签证。若签证单价远高于合同平均价,监理可能以“超出发包人授权”为由拒绝。此时应援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价款调整报告;监理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据此,施工方可用“逾期默示”规则倒逼签字。 四、破解路径:四步闭环策略1. 协商:先礼后兵,固化付款节点协商阶段目标不是“说服监理”,而是让发包人作出“有条件付款承诺”。例如,可接受“先付80%,剩余待争议项提交仲裁”的方案,并把承诺写入补充协议。只要协议成立,监理再不签字亦不影响付款,因其只是“受托人”,不能对抗发包人书面同意。 2. 证据:用“双挂号+系统上传”锁定事实(1)纸质通道:将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签证单》《会议纪要》通过EMS双挂号寄给监理与发包人,备注“X年X月X日竣工结算资料”,保存签收联。 (2)电子通道:登录A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上传PDF扫描件,系统会自动生成带时间戳的“收文回执”。 (3)影像通道:对关键工序、节点、材料堆放区拍摄带GPS、水印的照片,并刻录成只读光盘,由监理签收或公证处封存。 3. 鉴定:引入第三方造价评估若监理仍以“工程量不实”拒签,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单方委托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在随后诉讼中,若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可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从而绕过监理签字。 4. 诉讼/仲裁:精准列明请求权基础案由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请求事项: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 诉讼技巧:将监理公司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一方面避免监理与发包人“抱团”,另一方面可借助法院调查令强制监理提交日志、旁站记录、验收表,从而还原事实。 五、典型案例复盘:B市会展中心项目案情简介:总包方C公司与发包人D城投签订施工合同,暂定价5.4亿元。2023年6月竣工后,监理以“钢构防火涂层厚度存疑”为由拒绝在结算书上签字,导致D城投拒付尾款8600万元。C公司遂委托建筑工程违约律师团队介入。 律师行动:① 在公证处见证下,对防火涂层进行钻孔取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② 将完整结算资料双挂号寄送,并在省监管平台上传PDF;③ 发函催告监理“14日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认可”;④ 监理逾期未复,律师遂代理C公司向B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尾款及利息。 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C公司已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履行催告义务,监理未在限期内提出具体异议,应视为认可结算价。最终裁决D城投支付尾款8600万元及逾期利息,监理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鉴定费。 六、高频误区与合规提示1. 误区:只要监理不签字就无法起诉正解:签字只是证据之一,非起诉前置条件。只要有合同、验收记录、催告函、邮寄凭证,即可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立案标准。 2. 误区:找“熟人”给监理施压风险提示:若采取人身威胁、网络曝光、聚众围堵等方式,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得不偿失。 3. 误区:自行降低结算价换取签字后果:一旦签字即视为对结算价的重新确认,日后无法再主张差额;且可能因“低价扰乱市场”被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七、结语:把“监理不签字”转化为“甲方不付款”的诉讼焦点“监理不签字工程无法结算怎么办”并非无解难题,核心在于把“第三方技术障碍”转化为“发包人付款条件成就”。通过“协商—证据—鉴定—诉讼”四步闭环,施工方完全可以在不踩法律红线的前提下,快速锁定债权、实现资金回笼。若项目金额巨大、争议复杂,建议第一时间联系具备工程背景的建筑工程违约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方案,以小成本换取大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