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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律师详解: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房地产专业律师
摘要:房地产专业律师结合《民法典》等现行有效法规,系统梳理产权人能否赶走居住权人的法律边界、例外情形与实务操作,为产权人与居住权人提供可落地的维权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当“所有权”遇见“居住权”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频繁出现在房产交易、离婚协议、赠与合同、遗嘱安排中。搜索引擎中,“房地产专业律师”与“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同时出现,往往意味着产权人已打算出售、出租、抵押房屋,却发现房屋被他人登记了居住权;或者居住权人担心自己被“扫地出门”。本文以《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为主线,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规范,把“能不能赶走、怎么合法赶走、赶不走怎么办”拆成可检查、可验证、可补救的动作清单。

二、居住权的设立:产权人“自愿”是前提

1 合同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换言之,产权人如果在合同上签字,又没有办理登记,居住权人只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尚不足以对抗产权人处分房屋。

2 遗嘱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可以用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遗嘱生效后,继承人负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义务。若继承人拒绝登记,受遗赠人可提起“遗嘱继承纠纷”之诉,胜诉后凭生效判决书单方申请登记。

3 裁判设立

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居住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登记,无需原产权人到场。

三、居住权的效力:物权化的“占有使用”

1 对世性

经登记后,居住权具有对世效力,可对抗房屋的新买受人、新抵押权人、新承租人。

2 期限性

居住权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也可约定“终身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3 不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禁止居住权转让、继承,亦不得抵押。居住权人擅自让子女长期同住,产权人可主张违约。

四、产权人“赶走”居住权人的四种法定情形

1 居住权期限届满

期限届满后,居住权自动消灭,产权人可书面催告搬离;逾期不搬的,产权人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

2 居住权人严重违约

典型违约包括: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故意毁坏房屋、拖欠应当承担的物业费。产权人需先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起诉请求“解除居住权合同+注销登记+腾退房屋”。

3 居住权人自愿放弃

居住权人可单方出具《放弃声明》,双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若居住权人拒绝配合,产权人可提起“确认居住权消灭”之诉。

4 房屋灭失或被依法征收

房屋因火灾、地震灭失,或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居住权因标的物不复存在而消灭。征收补偿款归属产权人,居住权人可依据与产权人之间的约定或诉请“公平分担”搬迁费用。

五、诉讼路径:从案由选择到执行要点

1 案由体系

(1)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2)合同纠纷——解除居住权合同;(3)不动产登记纠纷——注销登记。选择错误案由可能导致败诉或程序拖延。

2 管辖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能协议变更。

3 举证清单

产权人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居住权登记簿、居住权合同、催告函及送达凭证、违约证据(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居住权人需提交:登记证明、合同、付款凭证、已履行义务证据。

4 行为保全

若居住权人正在毁坏房屋、擅自装修,产权人可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可裁定禁止其继续施工。

5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居住权人仍不搬离的,产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开锁、清点物品、制作笔录,将房屋交还产权人。

六、例外与限制:三种“赶不走”的常见场景

1 终身居住权+无违约

只要居住权人健在且守约,产权人即使出售房屋,新业主也必须容忍居住权存在。

2 产权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后又反悔

产权人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合同,法院通常以“居住权已登记即产生公信力”驳回。

3 居住权附有“赡养义务”对赌

子女为父母设立终身居住权并约定“如未尽赡养义务可注销”,若子女未尽义务,父母可拒绝搬离,产权人需另案起诉“确认赡养义务未履行”,流程漫长。

七、房屋交易中的“带居出售”:买受人风险清单

1 查询义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可查询登记簿。买受人未查询即签约,不得以“不知情”对抗居住权人。

2 降价谈判

带居房屋市场价值通常比同户型低10%—30%,买受人可据此议价。

3 资金监管

建议将部分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待居住权注销或期限届满后再释放,防止“钱房两失”。

八、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从“扶住”到“腾退”

1 设立阶段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可居住至再婚或购房”,需共同办理登记,否则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

2 终止条件成就

产权人发现居住权人已再婚,需收集结婚证、同居证据,起诉“确认居住权终止+注销登记”。

九、继承与居住权:继承人“赶不走”怎么办

1 遗嘱设立终身居住权

继承人继承所有权的同时,负有容忍义务;若拒绝登记,受遗赠人可起诉继承人继续履行。

2 遗产分割协议

多个继承人可约定由其中一人继承产权,另一人享有居住权,实现“物尽其用”与“住有所居”平衡。

十、典型案例精解:四场诉讼的攻防实录

案例一:A省B市“期限届满拒搬”案

产权人张某与表弟签订10年居住权合同并登记。期限届满后,表弟以“无房可住”为由拒绝搬离。张某起诉返还原物,法院支持并强制执行,表弟最终被强制搬迁,并承担1万元迟延履行金。

案例二:C省D市“擅自转租”案

产权人李某发现居住权人王某将房屋群租给外卖员,收取月租6000元。李某起诉解除居住权合同,法院认定王某严重违约,判决注销居住权登记并腾退房屋。

案例三:E省F市“带居出售”案

产权人赵某未告知买受人房屋设有终身居住权,双方完成过户后,买受人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认定赵某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四:G省H市“赡养义务对赌”案

产权人周某为母亲设立终身居住权,并约定“如我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同意注销”。后周某长期不支付赡养费,母亲拒绝搬离。周某起诉确认居住权消灭,法院以“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驳回。

十一、文书范本:从催告到执行的三套模板

1 催告函

标题:关于限期搬离的催告函;正文:载明居住权期限已于×年×月×日届满,请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搬离并办理交接;逾期将依法起诉。落款:产权人签名、日期、送达地址。

2 起诉状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居住权消灭、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办理注销登记、支付占用费;事实与理由:列明合同期限、登记时间、催告情况;证据目录:合同、登记簿、催告函、送达凭证。

3 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事项:强制被执行人搬离并交还房屋;执行标的:房屋钥匙、物品清单;附件:判决书原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十二、常见误区:七句“大白话”纠偏

1 “房子是我的,我想让谁走就让谁走”

错。居住权一旦登记,即变成物权,产权人必须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才能“赶走”。

2 “住满20年就自动失效”

错。法律并未规定居住权最长期限,终身居住权可伴随居住权人一生。

3 “只要我不签合同,就不用登记”

错。遗嘱、生效法律文书均可产生居住权,继承人或债权人必须配合登记。

4 “口头答应让住也算居住权”

错。未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只能按债权处理,不能对抗买受人。

5 “我卖了房子,新房东就能赶走原居住权人”

错。买卖不破居住权,新房东必须等期限届满或法定事由出现。

6 “居住权人死了,他子女还能继续住”

错。居住权不得继承,死亡即消灭,子女应及时腾退。

7 “赶走必须报警,警察会强制搬离”

错。公安机关无权处理民事居住权纠纷,产权人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程序节点:从“想赶”到“赶成”的九步流程图

步骤一:核查登记簿→步骤二:发催告函→步骤三:收集违约证据→步骤四:起诉→步骤五:一审开庭→步骤六:领取判决→步骤七:对方上诉期届满→步骤八:申请强制执行→步骤九:现场腾退交接。

十四、成本测算:时间、费用、风险三维清单

1 时间成本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执行3个月,整体约12—15个月。

2 诉讼费用

按房屋市值计算受理费,市值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约13800元,保全费5000元,若申请评估、鉴定另计。

3 风险成本

败诉风险:证据不足被驳回;执行风险:居住权人年老多病,强制执行需安排公证、搬家公司、临时安置酒店,费用约1—2万元。

十五、结语:把“对抗”变成“对话”,把“赶走”变成“依法”

房地产专业律师”在回答“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这一高频提问时,首先会给出否定答案,然后再给出“但书”——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赶走。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在于让“住有所居”与“物尽其用”并存;而制度的生命,则在于每一个产权人、居住权人都能用法律语言而非暴力语言解决纠纷。愿这篇超过八千汉字的原创普法长文,成为产权人手中的合规指南,也成为居住权人胸中的定心丸——让每一道房门背后,都有规则守护,也有温度流淌。

本文由房地产专业律师依据现行有效法规原创撰写,仅供普法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苏州律师服务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商用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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