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离婚律师咨询:父母出资购房为何成为离婚焦点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归属常常决定双方经济利益的天平。当房屋系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时,争议更为尖锐:出资方父母认为“这是我给孩子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配偶则主张“婚后取得即应平分”。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如何分割,需要结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厘清“赠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边界。本文以苏州离婚律师咨询的视角,从出资性质、登记外观、证据规则、分割路径四个维度展开系统解析。 二、法律渊源与核心条文2.1 《民法典》第1062条与1063条第1062条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第1063条则明确“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人身损害赔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赠与、是否“确定只归一方”,成为判断权属的关键。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换言之,若无明确约定,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补充第30条指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明确表示”既可以是书面赠与合同,也可以是转账备注、声明、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真实意思的证据。 三、出资性质的三重认定标准3.1 时间标准:婚姻登记日之后判断父母出资是否属于“婚后”,以婚姻登记日为界。登记日前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登记日后出资,则适用婚后赠与规则。 3.2 数额标准: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司法解释仅针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未区分全额或部分。司法实践中,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则首付款部分适用赠与规则,增值及已还贷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3 意思表示标准:明示与推定“全额出资”且“登记在一人名下”在外观上易推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仍需结合父母真实意思。明示形式包括:1.书面赠与合同载明“仅赠与我子女×××”;2.转账备注“给×××个人购房”;3.微信/短信记录“房子写你名字,与你配偶无关”。缺乏明示时,需综合资金来源、付款路径、产权登记时间、父母与子女的经济往来习惯等推定。 案例示意:甲男与乙女2021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甲父母向开发商转账200万元并备注“为我儿甲购房”,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2024年双方诉讼离婚,乙主张分割该房。法院审查后认为:1.出资时间处于婚后;2.转账备注已明确赠与对象,构成明示;3.房屋登记与备注一致。据此认定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分割。 四、登记外观与真实意思的冲突与协调4.1 登记推定效力的边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允许相反证据推翻。若配偶能举证证明父母真实意思为赠与双方,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2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登记方及其父母)对“赠与明确只归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仅需证明出资发生在婚后即可。实践中,父母出具“情况说明”若无配偶签字确认,证明力较弱;银行转账备注、公证赠与合同、律师见证声明更具说服力。 4.3 证据链的完整性1.资金流向:银行流水需清晰显示父母账户→开发商/卖方账户;2.时间节点:购房合同签订日、付款日、产权登记日之间逻辑连贯;3.沟通记录: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4.公证文书:赠与合同公证、声明书公证。 五、离婚分割的四种实务方案5.1 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处理结果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配偶无权分割房屋价值,但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可依据共同还贷规则由登记方折价补偿对方。 5.2 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方案一:竞价取得,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方案二:出售房屋,扣除剩余贷款后平分净得款;方案三:一方得房,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后折价补偿对方;方案四:维持共有,约定居住使用及后续还贷比例。 5.3 折价补偿的计算公式补偿金额=(房屋现值-剩余贷款本金)×共同还贷比例×增值系数。增值系数=房屋现值÷(购房总价+税费)。共同还贷比例=已还本息÷(购房总价+税费)。 5.4 贷款债务的连带承担无论房屋归属如何,贷款合同仍约束原借款人。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剩余贷款由得房方继续偿还,得房方逾期还贷导致银行追究另一方责任时,可向得房方全额追偿”。 六、律师介入的五大价值6.1 证据固定:防止关键信息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公证文书,必要时申请银行调取流水,确保证据链完整。 6.2 方案设计:匹配家庭实际状况根据房屋剩余贷款金额、双方收入、子女抚养情况,设计“得房补偿”、“出售分割”、“维持共有”三种可行方案,并测算税费成本。 6.3 银行沟通:提前锁定变更条件律师与贷款银行对接,确认提前还贷、转按揭、变更借款人的具体要求与时间节点,避免判决后无法执行。 6.4 文书起草:避免歧义与漏洞使用标准化条款:“父母于×年×月×日向×账户转账×元,并明确该款项仅赠与我方子女×××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防止表述模糊。 6.5 执行保障:督促履行与强制执行一方拒绝配合过户或支付补偿款时,律师可协助申请强制执行,或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七、延伸问题与风险提示7.1 父母出资装修款的性质装修款如由父母全额支付且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可参照房屋出资规则认定为个人赠与;若无法证明赠与单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7.2 房屋加名的法律后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后,将配偶名字加至产权证,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屋整体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7.3 债务追偿的诉讼时效一方代偿对方应承担的贷款份额后,追偿时效为三年,自代偿之日起算,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 八、结语:理性决策与证据先行父母出资购房的初衷是关爱子女,但若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极易在离婚时演变为财产纠纷。通过苏州离婚律师咨询,当事人可在购房阶段即完成赠与合同、公证声明等法律安排,或在离婚阶段依托专业律师制定分割方案,确保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得到公平、合法、可执行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