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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股权律师、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在现代公司治理与投资实践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基石。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坚持资本认缴制的同时,亦强化了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股东未实缴或未全面实缴出资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专业人士,股权律师在帮助企业与投资者厘清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围绕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这一核心议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可能的刑事责任等多个维度,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与剖析,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认知与风险防范指引。 一、 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渊源与基本内涵要准确理解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股东出资义务的来源与具体内容。股东的出资义务并非简单的合同约定,而是兼具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复合型义务。 1. 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依据法律依据检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文是股东出资义务核心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出资义务的强制性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双重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向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了出资额,该承诺就不仅仅是对其他股东的契约,更是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并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管理。认缴制并非“不缴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前提是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当出资期限届满或加速到期条件成就时,出资义务必须履行。 2. 出资义务的约定性体现出资义务的具体细节,如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予以明确。一份严谨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能够事先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预防未来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专业的股权律师在协助公司设立或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会着重审查并完善这些文件,确保出资条款的合法、明确与可执行性,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二、 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是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中常见、核心的部分。其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未出资股东本人,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波及其他相关方。责任形式多样,且可能产生连带效应。 1. 对公司承担的补足出资责任这是未实缴出资股东直接、基本的责任。无论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也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样未出资,未出资股东都负有向公司全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的义务。公司是出资义务的法定接受方,也是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人。 (1)责任的性质与范围补足出资责任的性质是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其范围不仅包括原始的认缴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出资是以非货币财产形式,且该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还负有补足差额的责任。 (2)责任的权利主张主体主张此项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司本身,通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者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来行使。此外,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既是维护公司资本充足,也是保护自身股权价值不被稀释的重要方式。 司法实践案例参考:在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增资纠纷中,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500万元,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出资期限届满后,丙迟迟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履行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增资的行为已经公司章程确认,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丙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 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未出资股东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此责任源于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形成的契约关系。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未按章程出资,即构成对其他守约股东的违约。 (1)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法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优先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约定。如果相关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守约股东可以请求赔偿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能包括其股权比例对应的公司价值贬损、为追索出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诉讼主张的独立性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诉讼,与公司主张的补足出资诉讼,是相互独立的诉请。守约股东可以单独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未出资股东赔偿其损失。这为已诚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供了额外的救济渠道。 3. 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在特定条件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资本充实原则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检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该规定第十八条还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第一,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未出资股东主张权利,前提是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股东的责任范围以其“未出资本息”为限,是一次性、有限度的责任。第三,责任性质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公司主张,在执行不能后方可向股东追索。第四,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司法实践案例参考:C市D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戊公司对债务人己公司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执行过程中,因己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戊公司遂申请追加己公司的股东庚(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0元)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认为,庚作为己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定追加庚为被执行人。 4. 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无力偿债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1)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纪要》的这一规定,为债权人主张未届期股东承担责任划定了严格但明确的界限。第一种情形实质上是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股东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第二种情形则是典型的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2)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主张加速到期是股权律师代理债权人案件时的关键策略之一。律师需要协助债权人收集证据,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证明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这一制度的适用,使得认缴制下“天价注册资本、超长认缴期限”的投机行为风险大增。 三、 股东未实缴出资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严重违反出资制度的行为,还可能招致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1. 行政责任法律依据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公司的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经查实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罚款金额与违法出资金额挂钩,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2.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严重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的立法解释,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于绝大多数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普通公司而言,股东不适用此罪名。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实缴的行业(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该罪名依然有效。 因此,对于特定行业的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风险层级更高,必须予以绝对重视。专业的股权律师会在此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中,提供更为严格的合规审查与服务。 四、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与风险传导1.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出资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前文引用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原则是“责任不随股转而免除”。 原股东(转让方)仍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如果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未出资,则其责任是明确的。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股东转让股权,一般视为其将未来的出资义务一并转移,但若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债权人仍可能依据相关原则追究其责任。 受让方(新股东)如果对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实标的股权的出资状况。否则,可能面临“代人还债”的风险。这是股权律师在股权并购业务中反复提示客户的核心风险点之一。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这意味着,对于增资时的股东未出资行为,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未尽到督促股东缴纳出资的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他们也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或债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出资监管的责任主体从股东扩展到了公司管理层,强化了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 五、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股权律师的专业视角鉴于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体系复杂且后果严重,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救济。结合股权律师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 对拟设立公司或增资的股东而言(1)理性认缴,量力而行摒弃“认缴数额越高越有面子”的错误观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自身财力,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过高的认缴额意味着未来潜在的巨大债务风险。 (2)完善章程,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中,除了明确出资额、方式和期限外,还应详细约定股东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例如:滞纳金计算标准、限制其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的程序、公司或其他股东催告后的宽限期、乃至强制转让其股权的条件和价格等。明确的约定能为纠纷解决提供直接依据。 (3)及时实缴,留存证据按照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务必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财产评估报告、产权过户文件等全套证据,以备验资或应对潜在质疑。 2. 对公司及管理层而言(1)建立出资跟踪管理机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台账,跟踪记录每位股东的出资情况。对于临近出资期限的股东,应由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前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履行勤勉义务。 (2)审慎接受非货币出资对于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并严格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防止出现出资不实。 (3)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一旦发现股东逾期未出资,公司应在内部催告无效后,及时咨询股权律师,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避免损失扩大。 3. 对股权受让方而言(1)开展彻底的尽职调查在受让股权前,必须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对公司工商档案、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目标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 (2)设计完善的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就“出资已按期足额实缴”做出明确、无瑕疵的陈述与保证。并约定,如因转让方出资不实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包括被公司或债权人追索),转让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 对公司债权人而言(1)交易前审查对方资本状况在进行大额交易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交易对手(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股东信息。对认缴资本巨大但实缴为零或极少的公司,应保持高度警惕。 (2)善用加速到期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应积极与股权律师沟通,判断是否符合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或在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申请追加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总而言之,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但并未免除股东的核心出资义务。围绕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已构建起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无论是股东、公司、管理层还是债权人,都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提供法律支持,进行周密的方案设计、规范的文本拟定和严谨的风险评估,是避免陷入出资纠纷泥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较为有效的途径。唯有在规则框架内行事,才能行稳致远,实现商业目标与法律安全的平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