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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掩隐罪新规定:8月26日司法解释全条文解读与实务影响

来源:2025掩隐罪新规定 作者:苏州刑事诉讼律师
摘要:2025年8月26日施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全文解析:数额标准、明知认定、从宽情形、行刑衔接等六大变化,一文掌握最新实务要点。.........

一、2025掩隐罪新规定的出台背景

1.1 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适用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该罪名已成为案件量最多的洗钱类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高发,大量“供卡”“跑分”“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涌入基层,原有数额标准与新型犯罪手段不匹配,导致上下游量刑失衡、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凸显,2025掩隐罪新规定应运而生。

1.2 旧解释的局限性

2015年及2021年两次司法解释确立的“情节严重”统一以10万元为升档标准,未能区分不同上游犯罪的差异化数额起点,机械适用导致“下游重判、上游轻判”的倒挂现象。此次2025掩隐罪新规定通过区分上游类型、提高升档数额、细化从宽情形,回应了基层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条文对照:六大核心变化逐条拆解

2.1 数额标准:两档差异化设计

新规将“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由固定10万元调整为两档:

第一档,上游犯罪为普通侵财类(盗窃、诈骗等)的,掩隐财物价值达到50万元;

第二档,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等特殊罪名的,掩隐财物价值达到500万元。

此举旨在避免“下游量刑重于上游”的倒挂,实现罪责刑协调。

2.2 明知认定:从“概括明知”到“具体情形”

新规第三条列举四类可直接推定“明知”的行为:

(1)使用本人银行卡绑定虚拟货币并协助转账;

(2)多次、频繁提供取现帮助且获利畸高;

(3)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

(4)其他足以表明应当知道来源非法的情形。

同时明确“明知”包括“确实知道”与“应当知道”,为行为人辩解预留空间,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度扩张。

2.3 从宽处罚:新增“配合追赃”条款

新规第四条在原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基础上,增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情形。实务中,行为人提供上游犯罪人员身份信息、资金流向、技术证据等,可作为从轻、减轻甚至不起诉的重要考量。

2.4 行刑衔接:未达入罪标准的处理

新规未继续沿用2015年“3千元至1万元”的固定入罪数额,转而采用“数额+情节”综合认定模式:

即使数额未达传统标准,若上游犯罪性质恶劣、涉案财物系救灾物资或关键设施,仍可能入罪;

反之,数额虽高但情节轻微、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作用次要的,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转由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处理。

2.5 单位犯罪:罚金与责任人双罚制

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单位实施掩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定罪处罚。盗用单位名义且违法所得私分的,仍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6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2025年8月26日前已立案尚未一审判决的案件,适用2025掩隐罪新规定;已按旧解释判决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可适用新解释从宽量刑。

三、实务影响:对辩护策略与证据审查的指引

3.1 量刑辩护:两档数额的精准运用

辩护人应首先核实上游犯罪类型及对应数额:

若上游为普通侵财类且掩隐金额不足50万元,则不得适用三年以上刑档;

若上游为非法采矿类且金额不足500万元,同样排除升档。

同时可结合退赃、立功、从犯等情节,争取缓刑或相对不起诉。

3.2 主观明知:反向举证路径

行为人可提交聊天记录、银行短信提示、平台风控通知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财物来源非法;

亦可主张“偶发行为”“未获利或获利极低”“上游犯罪隐蔽性强”,削弱“应当知道”的推定。

3.3 证据审查:资金流向与上游关联

重点审查银行流水是否连续、是否出现异常大额夜间转账、是否涉及虚拟货币地址;

对“供卡”类案件,应区分“卖卡”与“操作转账”的行为差异,前者多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者才构成掩隐罪。

四、典型案例:2025掩隐罪新规定适用示范

【案例一:数额升档对比】
2024年,行为人A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80万元,上游为普通诈骗。按旧解释80万元已超过10万元,应处三年以上;按2025掩隐罪新规定80万元未达普通侵财类50万元升档标准,仅处三年以下。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配合追赃从宽】
2025年,行为人B在虚拟货币平台协助转移非法采矿收益300万元,到案后主动供述上游矿工身份、钱包地址,协助警方冻结涉案USDT 200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其“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单位犯罪双罚】
某物流公司为走私团伙提供运输渠道,累计转移货物价值600万元。法院以2025掩隐罪新规定第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1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五、合规建议:金融机构、平台与个人防范清单

5.1 金融机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

对频繁小额转账、夜间大额交易、关联虚拟货币地址的账户,应及时触发风控模型;

发现可疑交易后,应在24小时内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5.2 网络平台:完善用户风险提示

在C2C交易界面显著提示“禁止用于违法犯罪”,对连续三次被投诉的账户实施限制收款措施;

建立与警方的快速协查通道,48小时内反馈账户主体、交易日志等信息。

5.3 个人用户:守住“三不底线”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

不替他人代收款、代转账;

不轻信“高额返利”兼职广告。

六、与苏州律师网的互动:获取后续解读与咨询

为帮助公众深入理解2025掩隐罪新规定苏州律师网已上线“掩隐罪专题”频道,提供:

第一,新规条文对照表下载;

第二,典型案例判决要旨速览;

第三,在线预约专业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

用户可通过站内搜索“掩隐罪”关键词,快速定位所需资料并与律师沟通。

本文由苏州律师网专业团队依据2025年8月26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撰写,仅供学习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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