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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经济刑事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引子:一份“有货虚开”引发的罪与非罪之争A省某市建材商周某某长期向散户采购沙石,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为降低税负,周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从B贸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32万元,全部用于抵扣。后B公司因虚开被立案,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周某某反复强调:“我有真实进货,只是开票方不对,这难道也算虚开犯罪?”这一问题,正是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按逃税罪处理,抑或仅属行政违法?经济刑事律师将结合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系统解析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数额认定及辩护策略。 第一章 罪名定位:虚开行为的四种形态与主观目的限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将虚开行为明确为四种形态: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有货物购销但数量或金额不实;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介绍他人虚开。 【介绍虚开入罪】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误以为“只是牵线搭桥、未直接开票”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介绍行为包括居间撮合、传递发票、提供资金通道等,一旦造成税款损失,介绍人将面临与开票方、受票方相同的刑事追诉风险。 1. “骗税目的”成为出罪核心要件新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了限缩解释,突出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功能而进行的虚开,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换言之,如果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即使存在虚开形式,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按虚开发票罪或行政违法处理。 【参考案例】A省某集团公司为美化财务报表、获取银行贷款,与关联企业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800万元,双方均未实际抵扣税款。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构成本罪,建议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该案成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出罪”的典型标杆。 第二章 量刑标准:10万、50万、500万三档阶梯根据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三档数额门槛如下。 1. 第一档: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较旧司法解释(5万元入罪),新解释将入罪门槛提高至10万元,体现了“轻罪轻罚”的政策导向。在A省D市,被告人张某虚开税额1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1)第二档: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在A省E市,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开税额75万元,且无法追回税款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数额临界案例】A省F市,被告人林某虚开税额48万元(未达50万元),无其他严重情节,按第一档量刑,判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虚开税额52万元,且无法追回税款38万元,按第二档量刑,判刑四年。同样虚开50万元上下,因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刑期相差悬殊。 2. 第三档: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在A省G市,某化工集团虚开税额高达1800万元,且无法追回税款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第三章 “有货虚开”的司法定性:逃税罪还是虚开专票罪周某某的案例涉及“有真实交易但第三方代开”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倾向于区分处理:如果真实交易存在,受票方实际缴纳了增值税,代开发票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且受票方不具有骗税故意,一般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可以逃税罪追究责任。逃税罪的优势在于:初犯在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不予刑事追诉。 【辩护策略提示】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的企业,“有货虚开”不应机械套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重点论证:被告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实际税负未减少;开票行为仅改变税款征收环节而未造成净损失。在此基础上,争取定性为逃税罪或仅作行政处理。 第四章 数额认定规则:进项与销项不累计,以较大者为准根据司法解释,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例如,某公司为掩饰虚开,同一批货物虚开了100万元的进项发票,又虚开了150万元的销项发票,认定虚开税额为150万元,而非250万元。这一规则避免重复计算,对被告人更为公平。在连环虚开、循环开票案件中,律师应准确剥离重复计算部分,降低涉案数额。 【数额剔除案例】A省H市,某企业为满足银行流水需要,与关联公司互相对开发票,进项300万元、销项320万元,法院认定实际虚开税额以320万元为准,进项300万元不再重复累加,最终量刑较累计计算减轻一个档次。 第五章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切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实践中,很多小企业主认为“公司犯罪,个人不用坐牢”,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只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开票员),即使以公司名义虚开,个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防止个人行为牵连企业。 【高管追责案例】A省I市,某公司财务总监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上游虚开专票税额80万元,用于抵扣。财务总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司被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因不知情且未参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责任认定以实际参与和主观明知为标准。 第六章 合规整改:涉案企业的“逃生通道”根据新司法解释,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涉案企业在侦查、起诉阶段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进行有效的刑事合规整改,可以获得不起诉、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结果。在A省J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因管理不善涉嫌虚开税额120万元,案发后公司立即补缴全部税款,聘请专业机构建立发票内控制度,检察院最终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 【合规整改流程】刑事合规整改一般包括:对涉案人员内部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设立合规专员、定期税务培训等。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后,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第七章 经济刑事律师的辩护武器作为经济刑事律师,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通常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1. 主观目的之辩重点论证行为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如虚开系为了融资、上市、应对考核等。对于有真实交易的“代开”,主张按逃税罪定性。 2. 数额之辩审查是否重复计算进销项、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闭环导致部分数额不应认定。对于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存量案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作无罪处理。 3. 合规整改之辩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换取不起诉或缓刑。 【律师作用】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固定“有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的证据,指导企业补缴税款、切断违法业务,是争取较轻结果的关键窗口期。 第八章 结语:发票合规是企业安全经营的底线周某某的案例经律师辩护,司法机关认定其具有真实进货渠道,主观上无骗税目的,且已补缴全部税款,故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移交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周某某缴纳了罚款,避免了牢狱之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在2024年新司法解释后更加精细,入罪门槛提高、骗税目的要件明确,为部分涉案企业提供了出罪可能。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刑事风险极高的行为。企业应坚持“四流合一”,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切勿为蝇头小利触碰发票红线。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涉税刑事调查,请立即咨询专业经济刑事律师,争取辩护时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