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财务职权的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对公司欠款进行对账确认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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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 题:没有财务职权的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子邮件对公司欠款进行对账确认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能否依据电子邮件认定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答疑意见:《民法典》第170条所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
问 题:没有财务职权的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子邮件对公司欠款进行对账确认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能否依据电子邮件认定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170条所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依据其职权而对外实施的代理行为。行为人在没有相应职权的情况下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既往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可以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时,其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民事诉讼法》第66条已将电子数据列为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在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审查认定之时,不能仅审查有无公司公章或公司标识抬头的合同书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将电子证据排除在外,应当全面衡量现有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外表授权、相对人是否形成了合理信赖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咨 询 人: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 欧阳迪 答疑专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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