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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业律师:废弃电线杆砸到人谁来担责的法律指引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苏州专业律师
摘要:苏州专业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253条、2025年司法实践,系统解析废弃电线杆砸到人谁来担责的归责原则、举证要点与赔偿范围,为受害人提供维权路径。.........

一、问题提出:废弃电线杆致害的普遍性

近年来,各地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频现废弃电线杆断裂、倾倒事件,造成行人伤亡、车辆受损。面对“从天而降”的横祸,受害人常不知应向谁索赔。苏州专业律师在办案中发现,责任主体分散、产权历史复杂、证据易灭失,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厘清废弃电线杆砸到人谁来担责,既要回归《民法典》物件损害责任条款,也要结合2025年裁判尺度,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二、规范依据:物件损害责任条款的适用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明确按份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3.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废弃电线杆致人损害,原产权人主张已移交他人管理的,应当对移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仍视为所有人。

4.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受害人同时起诉行政机关未尽巡查义务,可按行政不作为纠纷立案,但需先完成民事侵权赔偿程序。

三、责任主体:三层递进式认定

3.1 所有人

电线杆建设审批表、资产编号、历史电费结算单,均可作为产权凭证。电力公司作为原始投资人,若不能证明已办理资产移交,仍视为所有人。苏州专业律师提示:编号“YB-10-6”等杆体标识,是追溯产权的关键线索,可申请法院向档案馆调取建设图纸。

3.2 管理人

存在移交协议但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的,接收单位为管理人;通信、广电部门在杆路加挂线缆并实际维护的,亦视为管理人。管理人需证明自己已按行业标准进行巡检、维护、设置警示标志,否则推定存在过错。

3.3 使用人

借用杆路悬挂广告牌、监控探头的企业,若增加额外荷载导致断裂,可被认定为使用人,与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拍照、公证方式固定悬挂物证据。

四、举证要点:过错推定下的攻防转换

物件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需自证无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1. 损害事实;2. 物件与自己接触;3. 因果关系。具备侵权案件经验的苏州专业律师,通常指导当事人从以下四方面补强证据:

1. 现场证据:无人机全景、杆体断裂面照片、锈蚀程度特写;

2. 历史证据:12345投诉记录、村委会会议纪要、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

3. 技术证据:聘请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杆体强度检测报告》,证明年久失修、混凝土强度低于C20;

4. 身份证据:向电力、通信、城管三部门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产权归属回函,锁定被告主体。

五、赔偿范围:人身与财产双重救济

1. 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车上货物损失、手机眼镜等随身物品赔偿;

3. 扩大损失:因逾期未定损导致的停车费、停运损失;但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自行承担扩大部分。

六、程序选择:民事与行政并行不悖

若电线杆位于公路控制区,交通管理部门未尽巡查义务,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按份责任;若位于村集体土地,村委会对公共区域隐患负有排查义务,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张补充责任。行政层面,可同时向属地安委办举报,要求对产权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以民事赔偿为主、行政督促为辅,形成立体维权格局。

七、典型案例

案例一:废弃杆砸死五岁女童

【案情】2025年9月,A省B市村道旁一根废弃水泥电线杆突然断裂,砸中五岁女童致其死亡。杆体编号“YB-10-6”,电力公司称已废弃二十年,档案缺失。家属委托苏州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将电力公司、通信公司、街道办列为共同被告。

【裁判】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不能证明已办理移交,仍视为所有人;通信公司加挂光缆并实际受益,为管理人;街道办对公共区域隐患未尽巡查义务,承担20%补充责任。最终判决电力公司与通信公司各承担35%与45%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20万元。

【律师提示】编号是追溯产权的关键,律师可申请法院向档案馆调取建设图纸;同时,街道办因未尽巡查义务,亦可能成为补充责任主体。

案例二:杆体锈蚀砸伤路人

【案情】2024年7月,A省D市王某骑电动车经过村口,被锈蚀电线杆砸伤右腿,住院15天。王某起诉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提交2005年移交协议,辩称产权已转移至村委会。

【裁判】法院查明移交协议仅加盖公章,无资产清单及交接记录,认定移交未完成,电力公司仍视为所有人;村委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尽维护义务,承担30%责任。电力公司承担70%,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8万元。

【律师提示】移交协议需附资产清单、交接记录,否则视为未完成产权变更;实际控制人亦需承担管理责任。

案例三:擅自放倒被砸伤案

【案情】2023年5月,A省E市王某与三人擅自放倒废弃电线杆,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起诉电力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

【裁判】法院认为王某未能证明电力公司为现产权人,亦未证明电力公司存在过错,且其擅自放倒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擅自放倒废弃设施,因操作不当受伤,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产权人排除隐患。

八、常见误区答疑

1. 误区:电线杆废弃多年即成“无主物”,无人担责。

答:废弃不等于无主,原产权人需证明已移交,否则仍视为所有人。

2. 误区:只有电力公司才是责任主体。

答:通信、广电、市政、村委会等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均可能成为被告。

3. 误区:必须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才能获赔。

答:物件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被告需自证无过错。

4. 误区:行政投诉可代替民事诉讼。

答:行政投诉仅能督促处罚,民事赔偿需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

5. 误区:无编号线索就无法起诉。

答: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航拍图、电费结算单等多渠道锁定产权。

九、律师作用:全流程护航

1. 证据固定:48小时内完成现场拍照、公证、第三方检测;

2. 主体调查:同时向电力、通信、城管、档案馆申请信息公开,锁定被告;

3. 损失计算: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维修费、停运损失报告,为索赔提供依据;

4. 程序选择: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选择民事侵权或行政不作为路径;

5. 执行跟进: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查封被告账户,确保赔偿到位。

十、结语

废弃电线杆致人损害,并非“天灾”而是“人祸”,是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长期忽视公共安全的后果。厘清废弃电线杆砸到人谁来担责,既要敢于运用过错推定规则,也要善于通过信息公开、技术检测、行政投诉等多手段固定证据。遭遇类似事故,第一时间联系具备侵权案件经验的苏州专业律师,才能在复杂的主体博弈中占据先机,让责任人无处遁形,让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公共安全无小事,每一次维权都是对生命的尊重。

苏州专业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现行司法实践撰写,案例均作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苏州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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