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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事务所】传播淫秽信息罪怎么定罪

来源:苏州法律咨询网 作者:刑事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全面解析传播淫秽信息罪怎么定罪的法律标准,涵盖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为需要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服务的读者提供权威法律知识参考。.........

核心关键词:刑事律师事务所传播淫秽信息罪怎么定罪

在数字信息时代,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在促进信息共享的同时,也为淫秽信息的扩散提供了渠道。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设立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旨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本文从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深入解析传播淫秽信息罪怎么定罪的法律标准,帮助公众准确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和法律责任,避免因认识不足而触犯刑律。

一、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法律基础与犯罪构成

传播淫秽信息罪在刑法体系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六十四条。该罪名的设立旨在遏制淫秽信息的传播,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下面我们将系统分析该罪的法律基础和犯罪构成要件。

1.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立法演变与法律渊源

我国对淫秽信息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年刑法仅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作了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网络普及,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非营利情形。2004年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补充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定罪标准。

现行法律体系下,传播淫秽信息罪实际上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前者以牟利为目的,刑罚较重;后者不要求牟利目的,刑罚相对较轻。两者共同构成了打击淫秽信息传播的法律网络。

2.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犯罪客体与对象

传播淫秽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其中,社会道德风尚是主要客体,指的是社会中形成的善良风俗和性道德观念;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体现为国家对淫秽物品传播的禁止性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信息或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在信息化背景下,"淫秽物品"的概念已扩展至电子信息形式,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图片、文章、短信等多种载体。

3.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传播淫秽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发送等多种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扩散的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传播行为具有新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他人下载或浏览;建立淫秽网站或网页;利用P2P技术共享淫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淫秽信息;在论坛、博客、社交媒体发布淫秽内容等。

传播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面向不特定或多数人传播。私下传递、点对点传送淫秽信息,如夫妻之间、极个别亲密朋友之间传播,通常不构成本罪,除非达到相当规模或造成严重后果。

4.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在主观方面,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要求故意,不要求牟利目的。这里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牟利目的"指通过传播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如收取会员费、广告费、销售款等。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牟利目的的认定。

二、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化指标

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可能仅受行政处罚。下面我们将详细解析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特别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量化指标。

1.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 数量标准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这些数量标准是入罪的基本门槛,实践中需由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并由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淫秽性作出鉴定。

(2) 点击量与会员数标准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这里的"实际被点击数"指独立IP的点击次数,排除重复点击和机器刷新的虚假点击。

(3) 违法所得标准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如通过淫秽网站引流其他网站获得的广告分成。

(4) 复合标准与兜底条款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单项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兜底条款为惩治社会危害严重但数量未达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立案标准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四百件以上的;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或数额虽未达到前述各项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较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不难发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入罪门槛明显低于非牟利型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体现了刑法对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更为严厉的否定评价。

3. 特殊情节的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对某些特殊情形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定罪标准,体现了刑法对特定法益的强化保护。

(1) 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普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半。例如,传播内容含有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五个以上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普通的十个。如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则仍应从重处罚。

(2) 淫秽网站的定义与认定

司法解释明确,"淫秽网站"是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的网站。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当根据网站建立的主要目的和实际主要从事的活动来判定。

三、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司法认定难点与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认定存在若干难点和争议点。下面我们将结合司法案例和理论观点,对这些难点进行深入剖析。

1. "淫秽性"的认定标准与争议

淫秽信息的"淫秽性"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首要难题。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具有淫秽性,应当坚持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该信息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是否具有诲淫性,即能够挑动人们的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是否缺乏科学或艺术价值。在A省B市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判断某图片是否淫秽,应以普通成年人的观念为标准,考虑图片的整体效果和对普通人的影响,而非个别敏感人士的感受。

实践中,淫秽性的认定需通过专门的鉴定程序。公安机关查获涉嫌淫秽物品后,应当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对鉴定对象是否具有淫秽性作出明确结论,并出具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 "传播"行为的界定与网络环境下的新形式

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指使淫秽物品流传扩散的行为,如出租、出借、展示、赠送等。网络环境下,"传播"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形式多样。下列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传播行为:设立淫秽网站或网页;在论坛、博客、社交媒体发布淫秽信息;利用P2P技术共享淫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淫秽信息;提供淫秽网站链接等。

关于提供直接链接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这意味着为淫秽信息提供直接链接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行为。

3. "明知"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传播淫秽信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而传播。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一直是难点,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以规避打击。为此,司法解释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也规定,虽然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这表明"明知"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

4. 传播淫秽信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互联网上传播可识别他人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照片等电子信息,可能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此类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准确界分罪名。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等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恶意上传至互联网,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由于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故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亦不关心淫秽电子信息中相关人员具体身份,比如在随机浏览黄色网站过程中,出于追求刺激等目的将浏览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后二次传播,因其缺乏侮辱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侮辱罪,如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入罪条件的,可以适用该罪。

四、传播淫秽信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传播淫秽信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存在特殊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下面我们将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1.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未完成形态

传播淫秽信息罪存在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例如,行为人已上传淫秽视频至网络服务器,但因技术原因未能成功展示给公众,属于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未遂。行为人已开始传播淫秽信息,但主动中止传播并删除已发布内容,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

对于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一般来说,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共同犯罪

传播淫秽信息罪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因此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教唆他人传播淫秽信息的,可能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传播淫秽信息而提供帮助的,可能成立帮助犯。实践中,传播淫秽信息的共同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淫秽网站建立者与内容提供者之间的共同犯罪;传播者与技术支持和服务器提供者之间的共同犯罪;传播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共同犯罪。

为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以及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从中获利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可明确规定为犯罪。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如果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就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3.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罪数问题

实施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有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传播淫秽信息,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猥亵儿童罪。例如,在C省D市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随后,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编辑后的刘某某视频出售给多人。此案中,法院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五、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法律责任与量刑情节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刑事责任中的量刑标准和情节。

1.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五百件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 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解释明确,传播淫秽物品达到立案标准的两倍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

比较两类犯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罚远重于非牟利型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体现了刑法对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更为严厉的惩戒态度。

3.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传播淫秽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管理未成年人网络的组织者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曾因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犯的;主导犯罪组织或团伙的等。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未遂或中止;参与程度较低且作用较小的从犯;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

4.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行政责任

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传播淫秽信息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传播可识别他人真实身份的淫秽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六、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辩护策略与案例解析

面对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指控,如何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从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角度,分析传播淫秽信息罪的辩护策略,并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1. 传播淫秽信息罪的常见辩护思路

在传播淫秽信息案件中,辩护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如淫秽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电子数据取证是否符合规范;二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是否具有"传播"行为,是否"明知"是淫秽信息;三是数量或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点击量计算是否准确,文件数量统计是否科学;四是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传播淫秽信息案件中,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2. 成功辩护案例解析

在E省F市审理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被告人叶翔(化名)因失业后家庭经济困难,受他人诱导通过网络平台上传淫秽视频牟利。被捕后,其家人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接案后,迅速申请会见被告人,精心梳理其求学、工作与家庭等人生脉络,构建出完整人物画像,认定其因特殊困境偶然失足。律师以犯罪诱因为切入点,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着重阐述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强调被告人此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有稳定家庭与工作,并非惯犯,且被捕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全案因素,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案例表明,即使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构成犯罪,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仍有可能争取到从宽处理。关键在于全面分析案情,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在G省H市审理的另一宗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某APP上传淫秽视频牟利,共计上传790段视频,其中190段经鉴定为淫秽内容,非法获利2200元。律师接案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指出王某上传淫秽视频数量较多,但获利较低且无前科,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具备从轻及适用缓刑条件。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规定,论证对王某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例揭示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获利金额较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对量刑的积极影响。专业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这些情节,可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分析

在特定情况下,传播淫秽信息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常见的无罪辩护理由包括:涉案信息不具有淫秽性;行为人没有传播的故意;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传播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行为人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等。

例如,如果涉案信息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者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就不属于淫秽物品,传播这类信息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淫秽信息而传播,或者传播范围极其有限(如仅在夫妻之间传播),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七、传播淫秽信息罪的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预防胜于治疗,通过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合规管理,可以显著降低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风险。以下提供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议。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必要审查,发现淫秽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防止传播扩散。根据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从中获利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24小时实时巡查+AI识别"机制,对违规内容"零容忍",并公示处罚结果。同时,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淫秽信息。

2. 网络内容创作者的合规建议

网络内容创作者应当珍惜职业生命,拒绝一切低俗、色情内容,以优质内容赢得观众认可。在创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内容尺度,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对于涉及性的话题,应当以科学、艺术的角度进行表达,避免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内容创作者应当了解法律边界,认识到即使是"打擦边球"的内容,如果被认定为淫秽信息,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在不确定内容是否合规时,可以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获取法律意见。

3. 普通网民的法律风险防范

普通网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传播淫秽信息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不制作、不复制、不下载、不传播淫秽信息;不点击涉黄弹窗,不参与低俗互动;不轻信"色情直播"谣言;发现淫秽信息及时通过平台举报入口或拨打"12377"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出于娱乐目的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分享淫秽信息,如果群成员数量较多,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应当避免在任何形式的社交平台传播淫秽信息。

4. 家长与学校的防护责任

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或传播淫秽信息。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设置青少年模式,禁止其单独使用直播软件;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辨别、防范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发现未成年人接触或传播淫秽信息的,应当及时干预,进行正确引导。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处置网络侵害工作机制,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采取科学、合理方式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效减少侵害发生。

结语

传播淫秽信息罪是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重要刑法武器,其法律构成和司法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通过本文对传播淫秽信息罪怎么定罪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罪名的法律内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同时,对于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罪的人员,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通过法律的规范引领功能,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合力守护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让正能量始终充盈网络空间。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创作者还是普通网民,都应当认识到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风险,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共同营造健康、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和权威解读编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苏州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出处并保留原文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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