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著名刑事律师视角:介绍卖淫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现状我国刑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其中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是公众与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九)》将“介绍卖淫”独立成罪以来,司法实践在数额、情节、共同犯罪等问题上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尺度。苏州著名刑事律师结合近年判例,尝试用通俗语言拆解构成要件、量刑阶梯与辩护空间,帮助读者厘清法律边界,避免误入歧途。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对象与故意2.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可成立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介绍行为的,以个人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发廊、会所、直播平台等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业务员均可能构成本罪。 2.2 客观行为:牵线搭桥的本质特征“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居间联系,促成双方达成卖淫嫖娼合意。表现形式包括:1.口头撮合;2.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推送信息;3.发布招嫖卡片、二维码;4.组织“试房”活动。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起到沟通、撮合作用,即满足行为要件,不以实际发生性交易为必要。 2.3 对象要件:卖淫者与嫖娼者均需特定卖淫者须为“他人”,即行为人本人不构成本罪;嫖娼者可为不特定多数人。若行为人仅向特定熟人介绍,不影响罪名成立。司法实践将“网络招嫖”纳入本罪范畴,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信息,同样符合对象要件。 2.4 主观故意:明知与放任均可行为人须明知对方系卖淫嫖娼活动而予以介绍。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若行为人辩解“仅提供联系方式,不知用途”,需结合聊天记录、转账金额、既往行为等综合判断。 三、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与情节双轨制3.1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实施介绍卖淫行为,无论次数、人数、金额,均构成犯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下。司法实践中,初犯、偶犯、介绍人数较少且无获利者,多判处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加重情节:五种情形升格量刑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介绍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2.非法获利累计达五万元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介绍卖淫;4.介绍未成年人卖淫;5.造成被介绍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满足其一,即适用升格刑。 3.3 数额认定:获利与次数的计算规则“非法获利”指行为人从介绍活动中实际取得或约定的财物,包括介绍费、提成、红包等。若行为人仅居间联系,未直接收取财物,但卖淫者将嫖资部分返还给行为人,亦计入获利。对于“次数”,以达成卖淫嫖娼合意的次数为准,不以实际发生性行为为必要。 案例示意:2022年1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先后介绍三名卖淫女与嫖娼人员达成合意,收取介绍费共计6000元。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未达五万元、人数未达五人,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共同犯罪与主从犯区分4.1 组织化介绍:主犯认定标准若行为人建立微信群、QQ群,制定招嫖规则、分配利润,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全部罪行处罚。 4.2 协助行为:从犯减轻处罚仅提供账号、场所、资金结算等帮助,未直接参与撮合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3 平台责任:技术中立与犯罪工具网络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放任招嫖信息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与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需分别评价。 五、常见辩护思路与量刑减让5.1 未遂与中止:行为阶段的辩护若行为人虽已发布招嫖信息,但卖淫嫖娼双方尚未达成合意即被查获,可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2 自首与坦白:量刑情节的把握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均可从轻处罚。 5.3 退赃与谅解:修复社会关系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取得卖淫者或嫖娼者谅解,可酌情从轻。但谅解书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仅影响量刑。 5.4 认罪认罚:程序选择与量刑优惠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般会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减少诉累。 六、证据规格与侦查要点6.1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应提取原始介质,记录时间、对象、内容;转账凭证应体现金额、附言、对手信息。 6.2 证人证言:卖淫者、嫖娼者、平台客服证人证言需明确介绍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金额,避免模糊表述。 6.3 现场勘验:卡片、二维码、账本现场查获的招嫖卡片、二维码、账本等实物证据,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七、量刑步骤与宣告刑确定7.1 起点刑:根据基本事实确定无加重情节的案件,起点刑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次介绍行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2 基准刑:数额与次数的调节非法获利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介绍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7.3 宣告刑: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在基准刑基础上,根据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上下浮动不超过基准刑的40%,最终确定宣告刑。 八、结语:远离红线与理性维权介绍卖淫罪看似“轻罪”,却因与治安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紧密相关,司法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不参与、不协助任何形式的卖淫介绍活动。若已涉案,应及时咨询苏州著名刑事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争取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