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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著名刑事律师详解: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数额情节与辩护要点

来源: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苏州著名刑事律师
摘要:围绕苏州著名刑事律师与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两大关键词,系统阐述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数额与情节认定、量刑幅度及常见辩护策略,帮助公众与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

一、苏州著名刑事律师视角:介绍卖淫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现状

我国刑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其中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是公众与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九)》将“介绍卖淫”独立成罪以来,司法实践在数额、情节、共同犯罪等问题上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尺度。苏州著名刑事律师结合近年判例,尝试用通俗语言拆解构成要件、量刑阶梯与辩护空间,帮助读者厘清法律边界,避免误入歧途。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对象与故意

2.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可成立

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介绍行为的,以个人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发廊、会所、直播平台等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业务员均可能构成本罪。

2.2 客观行为:牵线搭桥的本质特征

“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居间联系,促成双方达成卖淫嫖娼合意。表现形式包括:1.口头撮合;2.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推送信息;3.发布招嫖卡片、二维码;4.组织“试房”活动。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起到沟通、撮合作用,即满足行为要件,不以实际发生性交易为必要。

2.3 对象要件:卖淫者与嫖娼者均需特定

卖淫者须为“他人”,即行为人本人不构成本罪;嫖娼者可为不特定多数人。若行为人仅向特定熟人介绍,不影响罪名成立。司法实践将“网络招嫖”纳入本罪范畴,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信息,同样符合对象要件。

2.4 主观故意:明知与放任均可

行为人须明知对方系卖淫嫖娼活动而予以介绍。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若行为人辩解“仅提供联系方式,不知用途”,需结合聊天记录、转账金额、既往行为等综合判断。

三、介绍卖淫怎么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与情节双轨制

3.1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实施介绍卖淫行为,无论次数、人数、金额,均构成犯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下。司法实践中,初犯、偶犯、介绍人数较少且无获利者,多判处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加重情节:五种情形升格量刑

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介绍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2.非法获利累计达五万元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介绍卖淫;4.介绍未成年人卖淫;5.造成被介绍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满足其一,即适用升格刑。

3.3 数额认定:获利与次数的计算规则

“非法获利”指行为人从介绍活动中实际取得或约定的财物,包括介绍费、提成、红包等。若行为人仅居间联系,未直接收取财物,但卖淫者将嫖资部分返还给行为人,亦计入获利。对于“次数”,以达成卖淫嫖娼合意的次数为准,不以实际发生性行为为必要。

案例示意:2022年1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先后介绍三名卖淫女与嫖娼人员达成合意,收取介绍费共计6000元。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未达五万元、人数未达五人,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共同犯罪与主从犯区分

4.1 组织化介绍:主犯认定标准

若行为人建立微信群、QQ群,制定招嫖规则、分配利润,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全部罪行处罚。

4.2 协助行为:从犯减轻处罚

仅提供账号、场所、资金结算等帮助,未直接参与撮合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3 平台责任:技术中立与犯罪工具

网络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放任招嫖信息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与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需分别评价。

五、常见辩护思路与量刑减让

5.1 未遂与中止:行为阶段的辩护

若行为人虽已发布招嫖信息,但卖淫嫖娼双方尚未达成合意即被查获,可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2 自首与坦白:量刑情节的把握

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均可从轻处罚。

5.3 退赃与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取得卖淫者或嫖娼者谅解,可酌情从轻。但谅解书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仅影响量刑。

5.4 认罪认罚:程序选择与量刑优惠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般会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减少诉累。

六、证据规格与侦查要点

6.1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

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应提取原始介质,记录时间、对象、内容;转账凭证应体现金额、附言、对手信息。

6.2 证人证言:卖淫者、嫖娼者、平台客服

证人证言需明确介绍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金额,避免模糊表述。

6.3 现场勘验:卡片、二维码、账本

现场查获的招嫖卡片、二维码、账本等实物证据,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七、量刑步骤与宣告刑确定

7.1 起点刑:根据基本事实确定

无加重情节的案件,起点刑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次介绍行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2 基准刑:数额与次数的调节

非法获利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介绍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7.3 宣告刑: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在基准刑基础上,根据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上下浮动不超过基准刑的40%,最终确定宣告刑。

八、结语:远离红线与理性维权

介绍卖淫罪看似“轻罪”,却因与治安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紧密相关,司法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不参与、不协助任何形式的卖淫介绍活动。若已涉案,应及时咨询苏州著名刑事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争取从宽处理。

本文版权归苏州著名刑事律师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信息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具有执业资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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