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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网|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全解析

来源:苏州刑事律师网 作者: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摘要:本文由 苏州刑事律师网专业律师团队撰写,深度解析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助你全面了解该罪名的法律要点,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全解析,苏州刑事律师网为你详解法律要点!

一、招摇撞骗罪的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1.1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在于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他人对国家机关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从而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1.2 本罪的法律保护目的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尽管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误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案例 1】2023 年,苏州某区发生一起招摇撞骗案。行为人李某冒充某政府部门官员,以可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价购房资格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最终被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详解

2.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2.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

2.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2.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财物、荣誉、资格等有形或无形的利益。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假冒身份骗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案例 2】2024 年,苏州某男子张某冒充警察身份,以帮助他人解决纠纷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分析,张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3.1 一般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予以立案。冒充的对象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工作人员。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需达到特定的诈骗财物数额标准。即便未骗得财物或仅获得少量财物,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同样会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必须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通过假冒身份,利用他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欺骗行为。比如,谎称自己是某政府部门官员,骗取他人财物、荣誉、资格等非法利益。

(3)危害后果:该行为需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应当立案侦查,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3.2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1)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2)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3)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4)冒充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5)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3】2022 年,苏州发生一起严重的招摇撞骗案。行为人王某冒充某市领导秘书,以帮助企业协调项目审批为由,多次骗取企业负责人巨额钱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辩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招摇撞骗罪与相似罪名的界限

4.1 与诈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欺骗行为,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可以采用各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3)犯罪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2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 “骗” 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 “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 “诈” 的成分,但却是以 “恫吓” 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3 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的是现役军人。

(2)犯罪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防利益和军队声誉。

(3)法律后果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4】2023 年,苏州某男子刘某冒充军人身份,以帮助他人解决纠纷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分析,刘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5.1 一般情节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2 情节严重的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2)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3)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4)冒充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5)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3 冒充人民警察的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其形象和权威性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尤为重要,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案例 5】2024 年,苏州某男子赵某冒充警察身份,以帮助他人解决纠纷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辩护,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从重处罚。

六、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难点与实务要点

6.1 行为人身份认定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例如,行为人可能仅是穿着类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服的服装,或者使用伪造的证件,或者只是口头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行、被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受害人的认知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苏州刑事律师网 提醒,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证件、印章等标志性物品;

(2)行为人是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自我介绍或宣传;

(3)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或标志,如使用国家机关的信纸、公章等;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一般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2 骗取非法利益的认定难点

招摇撞骗罪中的 “非法利益” 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物质性利益,如荣誉、资格、待遇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利益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难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苏州刑事律师网 提示,以下情形通常可认定为骗取非法利益:

(1)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金钱、礼品、有价证券等;

(2)骗取荣誉或资格,如荣誉称号、职业资格、入学资格等;

(3)骗取特殊待遇,如优先办理业务、享受特殊政策等;

(4)骗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影响政府决策等。

6.3 “情节严重” 的司法认定

“情节严重” 是招摇撞骗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次数: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2)非法利益数额:骗取巨额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危害后果: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4)被冒充人员身份职级:冒充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节更为严重;

(5)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例 6】2023 年,苏州某女子孙某冒充某中央机关工作人员,以帮助他人解决纠纷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分析,孙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七、招摇撞骗罪的防范与应对策略

7.1 公众如何防范招摇撞骗

(1)增强辨别能力:在与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打交道时,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其身份。可以通过要求查看工作证件、联系其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核实;

(2)谨慎对待承诺:对于对方承诺的事项,要理性判断,避免轻易相信所谓的 “特殊渠道” 或 “快捷方式”;

(3)及时报警:发现对方可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要立即报警,避免更多人受骗;

(4)保存证据:在与对方交往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等,以便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提供线索。

7.2 受害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及时报案:受害人应当在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配合调查:积极配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4)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必要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7.3 出现招摇撞骗行为后如何挽回不良影响

(1)及时澄清事实:对于被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避免公众误解;

(2)加强内部管理: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身份认证和工作流程,防止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3)积极引导舆论: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事件,减少不良影响;

(4)提供法律支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 7】2024 年,苏州某政府部门发现有人冒充该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建议,该部门及时发布官方声明澄清事实,并配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最终,行为人被抓获归案,部门的公信力得以恢复。

八、招摇撞骗罪的最新法律动态与趋势

8.1 法律规制的完善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制也在不断完善。未来,法律可能进一步细化对招摇撞骗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加强对网络招摇撞骗等新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苏州刑事律师网 关注到,近年来网络招摇撞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还给众多网民带来了经济损失。未来,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规制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招摇撞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加大。

8.2 司法实践中的新挑战

(1)网络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在虚拟网络环境中,行为人身份的隐匿性和行为的跨地域性给司法认定带来挑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则,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和证据收集;

(2)新型非法利益形式的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摇撞骗行为中涉及的非法利益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如虚拟财产、商业机会等。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对这些新型非法利益形式的认定标准;

(3)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加强:招摇撞骗罪的打击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未来,跨部门协作机制将进一步加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8.3 对公众的影响与建议

(1)提高防范意识:公众应不断提高对招摇撞骗行为的防范意识,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要谨慎对待陌生人的身份和承诺;

(2)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招摇撞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现招摇撞骗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威信。

【案例 8】2025 年,苏州某网友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有人冒充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经 苏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团队指导,该网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最终,行为人被成功抓获,避免了更多人受骗。

九、结语

招摇撞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管理秩序。了解其立案标准和法律后果,有助于公众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刑事律师网 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将持续关注招摇撞骗罪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动态发展,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专业的法律援助,助力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苏州刑事律师网原创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招摇撞骗或其他刑事法律问题,欢迎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或拨打咨询热线,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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