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法律援助在线咨询网 专业法律顾问 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推荐 在线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摘要:网民咨询:1.环评取得批复,设备未建设,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还是必须等设备建设完成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2.企业停产,设备拆除,排污许可证到期,是否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3.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设备均未.........

  网民咨询

  1.环评取得批复,设备未建设,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还是必须等设备建设完成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

  2.企业停产,设备拆除,排污许可证到期,是否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

  3.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设备均未建设,排污许可证到期,设备仍未建设,是否可以延续排污证?

  办理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的相关内容,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满足排污许可证颁发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由于申请材料涉及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等内容,审批部门会对部分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因此建议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提出申请。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可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如企业设备拆除,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则不予延续许可证。

  3.如果排污单位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未建设,建议企业注销排污许可证,在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食药环卫-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免费咨询

更多>>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食药环卫-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最新发布

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5061630号-1   © 2015-2022 lawee.net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