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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苏州律师咨询网 作者:
摘要:苏州律师咨询网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2〕101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太湖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2022〕10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现就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统领,以改善流域水环境和保障供水安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加强太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着力带动社会主体积极融入绿色发展,共同推动构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实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水环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权责统一、共建共享。系统化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打破行政区域分割的藩篱,解决条块分割、多头治水的难题,加快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

    ——先急后缓、标本兼治。保障太湖重要水源地功能,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既着眼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又要采取治本之策,做好控污减排,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湖体水质的各种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综合考虑太湖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率先在用水利益联系紧密的太浦河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快建成目标统一、步调一致、行动一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改革创新、多元参与。鼓励两省一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破除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灵活多样、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拓宽补偿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建立健全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太湖流域治理协同性、系统性、整体性显著提升,太湖流域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进一步夯实。到2030年,太湖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太湖全流域水质稳定向好,山清水美的自然风貌生动再现,为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协同治理打造示范样板。

    二、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四)建立污染治理和应急处置年度会商机制。

    两省一市建立会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省级专题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突出问题,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治理任务和出资规模,形成年度太湖流域治理会议纪要。会商机制重点对与太湖流域水质安全关系密切、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太湖蓝藻的监测预警、打捞清理、无害化处置等;二是与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相关的污染治理工作;三是流域内突发事件水环境应急;四是参与会商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搭建水环境共治共保合作平台。

    以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为重点,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加大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提升区域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精细化、一体化水平。科学有效推进实施太湖生态清淤固淤试点。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应急统一管理平台,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管理机构作用,进一步强化多目标统筹调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涉水事务监管和省际间水事协调。

    (六)加快太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优先选择太湖流域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跨省际流域断面设立补偿断面,由两省一市共同研究确定补偿断面的考核因子、水质目标、监测方式、补偿标准,加快建立流域生态共治、治理责任共担、治理成果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而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鼓励两省一市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多元化合作方式。支持太浦河在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大对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有关地方加强磋商和沟通。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的作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价,完善太浦河水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

    三、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七)创新太湖流域生态产品交易实现机制。

    推动太湖流域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统一,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不同污染物之间的交易模式,探索培育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深化落实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培育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引导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多种形式用水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逐步将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接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拓展林权等权属交易领域与区域范围,实现生态资源可量化收益。

    (八)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产业协同发展。

    加强区域合作,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跨区域绿色产业园,构建技术开发、成果孵化、设备制造、公共服务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绿色产业集聚区。大力发展高端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环境监管信息化等设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以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供应、第三方运营管理、系统集成为主的环保服务业发展。发挥环太湖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特色优势,以沪苏湖、商合杭高铁的建设为契机,推动环太湖圈各城市在旅游领域的深度合作,开发一批环太湖旅游产品或旅游路线。

    (九)促进绿色消费蓬勃发展。

    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健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实现优质优价。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比例,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形成消费引领绿色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地见效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主体,要在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勇于探索创新,共同构建跨区域协同治理新机制。两省一市应借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经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加强评估总结。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采取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适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强化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补偿机制,保障重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解读,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太湖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引导舆论聚焦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及时宣传取得的成效,推广可复制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水  利  部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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