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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