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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以担保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姜野
摘要:现代社会中有可能需要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是否需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又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保证人责任的案例。【案情回顾】2021年,吴某向某家居公司订购一批柜子,一直未支付.........

  现代社会中有可能需要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是否需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又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保证人责任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吴某向某家居公司订购一批柜子,一直未支付货款。2023年8月31日,吴某向某家居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吴某因装修材料费欠某家居公司50390元,应于2023年11月1日前还清。第三人李某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注明“担保人”。后吴某仅于2023年10月31日向某家居公司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45390元在欠条到期后一直未付。因多次向吴某、李某催讨未果,2024年4月16日,某家居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货款、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吴某结欠某家居公司款项5039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法院予以认定。此后吴某支付5000元,某家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剩余款项45390元的事实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欠条上第三人的签名注明为“担保人”,且李某当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作为担保人对吴某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表明李某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欠条上某家居公司与吴某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前,所以保证期间应当从2023年11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5月1日截止。某家居公司在保证期间内(2024年4月16日立案)提起诉讼,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家居公司款项45390元;李某对上述款项中吴某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1、他人欠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必须要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亦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该案中,李某在欠条上签名时注明为“保证人”,已经表明其为保证人,具有为他人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李某作为保证人仅在欠条上签名,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自2023年11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5月1日截止。
  3、保证期间已届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某家居公司及时对吴某和李某提起诉讼,李某的保证责任未届保证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姜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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