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晾晒需求,小区经常会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晾晒设施。本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却没想到会有居民在前往晾晒途中摔倒受伤,因此引发的纠纷又由谁来担责?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 风和日丽的一天,吴阿姨看着大好的阳光决定去晒晒被子、枕头,哪知,在她抱着厚重冬被前往公共晾衣区的途中,意外却发生了!怀抱被子的吴阿姨视线受阻,一下子摔倒在地,回头一看,罪魁祸首竟是绿化带里一个破损的窨井盖!因疼痛不止,吴阿姨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接受治疗后,吴阿姨与该窨井盖所属的某通讯公司及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某田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吴阿姨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万元。 庭审过程中,某通讯公司辩称其设置的窨井盖位于小区绿化草坪内,并非位于人行道位置,无须设置警示标志,且某田物业从未告知相关破损情况,其对破损情况不掌握,不应担责。某田物业辩称案涉窨井盖的养护管理责任由某通讯公司承担,不是其公共区域管理范围内的设施,且吴阿姨擅自进入不属于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摔倒,吴阿姨自身也有过错。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窨井盖位于绿化带草坪内,边缘水泥老化脱落、钢筋裸露在外,其上标注有被告某通讯公司相关字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某通讯公司应对该项设施承担管理职责。被告某田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该窨井盖虽不属于某田物业维修责任范围内,但其未就窨井损坏情况予以标识及通知实际管理人,存在过错。被告某通讯公司未尽到对窨井盖的管理职责,被告某田物业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怀抱被子穿越绿化带草坪通行,使自身视线被遮挡,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酌情认定由原告自负30%的损失责任,被告某通讯公司承担30%的损失责任,被告福田物业承担40%的损失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损失共计9000余元,判决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2700余元,被告某田物业赔偿原告3600余元。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娱乐设施、晾衣设施等便利居民生活本是好事,但相关保障不到位、对潜在危险缺乏合理预判,则很可能“好心办坏事”,造成居民人身财产等损失并引起纠纷。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居民意见建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及时修缮设施,为居民营造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 居民应时刻牢记自己才是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注意谨慎观察周边环境的变化,对于危险保持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后尽快向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对方反馈,并敦促其进行整改。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