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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律师】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全流程合规指引

来源: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 作者:债务纠纷律师
摘要:当公司宣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如何依法处置债务?本文由资深债务纠纷律师解读破产申请、债权申报、资产清偿、重整计划等关键节点,提供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一、债务纠纷律师视角下的破产程序全景图

公司一旦资不抵债,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成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共同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程序由申请、受理、债权申报、资产清查、清偿分配、终结六个阶段构成。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节点与实体要求,债务纠纷律师的任务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1.1 破产申请主体的多元格局

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时申请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启动清算程序,逾期不启动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不同主体启动程序的条件、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债务纠纷律师需结合客户身份提前布局。

1.2 管辖法院与专属程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另有特别规定。案件受理后,原有执行程序中止,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案件移送破产法院,保全措施解除。该集中管辖机制可避免多头诉讼,确保资产统一处置。

二、债权申报:债权人的第一次“考试”

2.1 申报范围与时限

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后,债权人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发。

2.1.1 可申报债权类型

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税款等。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实际损失为限。

2.1.2 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应提交债权申报表、身份证明、债权凭证、计算清单、担保合同等。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电子数据应打印并签字确认。管理人收到材料后出具回执,债权人需妥善保存。

2.2 债权审查与确认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必要时可发函询问、现场核查、委托审计。债权表编制完成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确认后,债权人凭确认文书参与后续清偿。

案例块:某建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申请破产,债权人甲持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并享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乙持有普通借款债权1000万元。管理人审查时发现,甲的优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且需在六个月内主张,最终确认甲优先债权1800万元,乙普通债权1000万元。

三、资产调查与变价:揭开债务底牌

3.1 管理人调查权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后,应立即开展资产调查,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调查手段包括查询登记、函证、走访、委托评估。债务纠纷律师可代表债权人申请查阅调查报告。

3.2 无效行为与撤销权

破产法第31至3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追加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追回财产归入破产财产。

3.2.1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管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债权人可督促管理人及时行使,若管理人怠于行使,个别债权人可提起代表诉讼。

3.3 资产变价方式

管理人拟定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变价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股权置换等。网络司法拍卖优先,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70%。重大资产处置需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四、清偿顺序:法律划定的“排队规则”

4.1 优先债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为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社保个人账户部分)为第二顺位;税款债权为第三顺位。上述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4.2 普通债权与劣后债权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股东未缴出资、关联债权、惩罚性赔偿等列为劣后债权,于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受偿。

4.2.1 担保物权的别除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该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列为普通债权。别除权行使不得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及优先债权。

五、重整与和解:困境企业的“再生通道”

5.1 重整程序的启动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直接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出资人可申请转为重整。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5.2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应包括债权分类、调整方案、清偿方案、经营方案、执行期限等。债权人会议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分组表决,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5.2.1 强制批准制度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如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全额清偿、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可得比例),法院可裁定强制批准。

5.3 和解程序的特点

和解仅适用于债务人直接申请的情形,程序更简单,成本更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债务人按协议履行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失败则转入清算。

六、个人责任与延伸追偿

6.1 高管赔偿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破产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追偿诉讼,所得归入破产财产。

6.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管理人应向股东追缴出资,股东不得以章程约定抗辩。

6.2.1 抽逃出资的追回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可请求返还本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仍可提起代位诉讼。

七、债权人如何挑选债务纠纷律师

7.1 专业领域与经验

破产案件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诉讼法交叉适用,债务纠纷律师需具备综合诉讼经验与破产专项服务能力。可考察律师既往破产案件类型、角色(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顾问/管理人成员)及成功案例。

7.2 服务流程透明化

优秀债务纠纷律师会在签约前提供书面服务方案,列明阶段目标、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费用结构。债权人应关注律师是否及时反馈债权审查进展、是否主动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就资产变价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7.3 协同与沟通机制

破产周期动辄一年以上,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债务纠纷律师需建立微信群、邮件组等沟通渠道,定期推送程序节点、法律风险提示,确保债权人信息共享、步调一致。

八、债务人自救:合规路径与常见误区

8.1 早期风险识别

当现金流连续三个月无法覆盖到期债务时,管理层应启动内部尽职调查,梳理债权债务、或有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聘请债务纠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重整可行性。

8.2 预重整机制

部分地区法院推行预重整制度: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投资人先行协商拟定重整预案,再正式申请重整。预重整期间达成的协议可转化为正式重整计划,显著缩短程序时间。

8.2.1 信息披露义务

债务人应如实披露资产、负债、诉讼、执行、关联交易信息,隐瞒或虚假记载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罪。

8.3 常见误区警示

误区一:擅自清偿个别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无担保债务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其余个别清偿均可撤销。误区二:低价处置资产。低于市场价70%交易可被撤销。误区三:隐匿财务账册。隐匿、毁损财务资料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破产程序终结后的遗留问题

9.1 注销登记与档案保存

管理人持终结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同步办理税务、社保、海关、外汇等注销。破产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债权人有权查阅。

9.2 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追加分配。债权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或法院公告,逾期视为放弃。

9.3 信用修复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移除不良记录。对于重整成功的企业,法院可出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证明,助力企业重返市场。

文章出处: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旨在普及破产法律常识,供公众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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