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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条文可知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上述法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法条第一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法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由于上述法条之规定过于统笼,在实践中缺乏保操作性,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量刑的实施细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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