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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摘要: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恐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同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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