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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摘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苏高法[2017]148号)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苏高法[2017]148号)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18版)江苏省故意伤害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量刑
量刑起点 轻伤 一人轻伤二级 有期徒刑一年
一人轻伤一级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 一人重伤二级 有期徒刑四年
一人重伤一级 有期徒刑五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前面确定的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轻微伤一人的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 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在前面确定的基准刑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事先有预谋的;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报复伤害他人的;
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减少基准刑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不适用缓刑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表格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作,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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