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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摘要:下表系根据强奸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作,强奸犯罪中的从重、从轻等情节均已分类归纳整理 2018年江苏省强奸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量刑 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 有期徒刑四年 奸淫幼女一.........
    下表系根据强奸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作,强奸犯罪中的从重、从轻等情节均已分类归纳整理
 
 
2018年江苏省强奸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量刑
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 有期徒刑四年
奸淫幼女一人 有期徒刑六年
强奸妇女三人以上 有期徒刑十一年
奸淫幼女三人以上 有期徒刑十三年,或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轮奸妇女 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有期徒刑十二年
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 有期徒刑十三年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
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增加基准刑 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奸未成年被害人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本表格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作,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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