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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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下表系根据强奸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作,强奸犯罪中的从重、从轻等情节均已分类归纳整理 2018年江苏省强奸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量刑 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 有期徒刑四年 奸淫幼女一.........
下表系根据强奸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作,强奸犯罪中的从重、从轻等情节均已分类归纳整理
2018年江苏省强奸罪立案、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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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 |
量刑 |
量刑起点 |
强奸妇女一人 |
有期徒刑四年 |
奸淫幼女一人 |
有期徒刑六年 |
强奸妇女三人以上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奸淫幼女三人以上 |
有期徒刑十三年,或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
轮奸妇女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 |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
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
每增加轻伤一人 |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 |
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 |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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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增加基准刑 |
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
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
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
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强奸未成年被害人 |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
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
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
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
本表格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作,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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