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易网现以表格情形将相关内容归类整理,网友只需根据抢劫情节对照下表即可大概确定抢劫罪的量刑以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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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抢劫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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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 |
量刑标准 |
量刑起点 |
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 |
有期徒刑四年 |
入户抢劫的;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轻伤一人 |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重伤一人 |
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 |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下列情节之一的(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增加基准刑 |
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
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
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
减少基准刑 |
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
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
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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