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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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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盗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可视化格表,一目了然)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摘要: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苏州律易网现以表格情形将相关内容归类整理,网友只需根据具体的盗窃数额、情节对照下表即可大概确定盗窃罪的量刑以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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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盗窃数额达1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

  (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年以上

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

  (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未遂

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增加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减少基准刑

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

减少基准刑的20%-50%

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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